当危险驾驶行为被查处时,积极配合是唯一的正途。被查时若选择逃避,无疑是错上加错,让事态愈发严重,更不可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在守护公共安全,抗拒执法不仅阻碍正常执法流程,还触犯法律红线,给自己招来更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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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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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驶车辆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漠视。饮酒后务必选择合法安全的出行方式,如打车、找代驾等,更不可抗拒执法检查,严重妨害交警执法公务,触犯妨害公务罪,面临法律的严惩。
视频来源:南康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