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醉驾冲卡顶撞交警被南康检察批准逮捕!

政务   2025-01-23 17:32   江西  


当危险驾驶行为被查处时,积极配合是唯一的正途。被查时若选择逃避,无疑是错上加错,让事态愈发严重,更不可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在守护公共安全,抗拒执法不仅阻碍正常执法流程,还触犯法律红线,给自己招来更严厉的惩处。


01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7日晚,朱某某在吃晚饭期间饮用了四杯米酒,饭后朱某某驾驶轿车外出。于20时30分许当行至南康区龙岭镇西区二路时,发现前方有执勤交警查处酒驾,朱某某想到其曾因两次喝酒开车被行政处罚,害怕被再次查获,便不顾交警的停车指令,调转车头强行冲卡逃逸,不顾辅警刘某的劝阻,反而加速朝前方行驶,在无法躲避的情况下,刘某被顶撞在轿车的引擎盖上被拖行约2公里,且在民警将其控制时反抗导致民警受伤,后刘某等人将朱某某控制。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抗拒执法,采取驾车冲卡、拖行执勤交警的暴力方式阻碍交警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评估认定朱某某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朱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03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驶车辆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漠视。饮酒后务必选择合法安全的出行方式,如打车、找代驾等,更不可抗拒执法检查,严重妨害交警执法公务,触犯妨害公务罪,面临法律的严惩。

供稿:罗志华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赖冬水
监制:蓝书生

视频来源:南康区公安局

赣州南康检察微信公众号 | 原创文章1603

往期精彩回顾

尊敬的父老乡亲:

您好!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最高标准。如果您对南康检察院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等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南康检察服务热线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检察服务!

赣州南康检察
诚请广大网民监督、支持南康检察工作!举报、咨询、查询、控告、申诉、投诉电话12309.网站:http://www.ganzhounk.jcy.gov.cn/ QQ:2247811431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