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的最高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开设赌场罪的最高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详见“关于开设赌场罪常用法律规定汇总”一文。
赌博罪的罪状表现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罪的罪状则为开设赌场,根据赌场形式不同,主要可以分类为传统线下型赌场、赌博机型赌场、网络型赌场。
具体到本案,我们采取的仍是“认中有辩”的辩护策略,通过指明侦查人员在询问、讯问及辨认的过程中存在时空重合的问题,以及指出电子数据制作过程及鉴定环节存在问题,……,来表明在案证据无法反映网站截图及积分流水(电子数据)系从涉案电脑中提取,且无法反映涉案网站为赌博网站。
关于“认中有辩”的辩护策略,详见“就经办的三起开设赌场案,谈谈认罪认罚中,“认”中有“辩”的辩护策略”一文。
由此,本案由开设赌场案辩成赌博罪,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6个月。扣除嫌疑人羁押的4.5个月后,基本上达到“关多久法院判多久”的辩护效果。
当然,因为重要的辩护工作已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我们便告知家属,审判阶段无委托我们的必要,在不出“意外”的情况下,被告人安心“认罪认罚”即可。至此,本案顺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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