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第1100号】孙善凯、刘军、朱康盗窃案——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行为如何定性
文摘
2024-12-08 20:42
湖北
【第1100号】孙善凯、刘军、朱康盗窃案——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主要问题
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明知财物系上游犯罪人犯罪所得,事先承诺收购,事后在上游犯罪现场收购赃物的,可以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是事后的帮助行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犯罪”是指既遂犯罪。对于事前与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主观上明知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内容、危害后果而与其通谋,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对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予以配合,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此时,其掩饰、隐瞒行为就成了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当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根据其实际所处的地位、作用认定。
这方面的立法例有不少,如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述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总结立法和司法解释经验的基础上,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是否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上游犯罪分子通谋,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从主观上分析判断,一看其是否明知上游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掩饰、隐瞒行为人误认为上游犯罪所得是正常所得,那么,掩饰、隐瞒行为人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上游犯罪人的作用,但因缺乏主观要件而不能对其定罪。二看其是否明知上游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如果上游犯罪既遂后才知道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不能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如果事先知道(包括事中知道)上游犯罪行为,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协助上游犯罪人完成犯罪的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2)从客观上分析判断,即其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还是在上游犯罪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如果掩饰、隐瞒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才介入的,需要结合掩饰、隐瞒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事先通谋故意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掩饰、隐瞒行为在事先、事中就起到了对上游犯罪参与、配合、协助的作用,那么,就司以认定其掩饰、隐瞒的故意产生于上游犯罪实施前或实施中。
就本案而言,收赃人孙善凯明知其拟要收购的物品应该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仍指定相应的型号并允诺低价收购,应认定为事前通谋盗窃行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1.被告人孙善凯事先明知微型扬声器、受话器系被告人刘军、朱康犯罪所得。对此,有被告人孙善凯、刘军、朱康的供述一致证实。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涉及的受话器、扬声器等手机配件具有专业性、定制性、定向性等特点。受话器也叫听筒,是一种在无声音泄漏条件下将音频电信号转化成声音信号的电声器件,广泛用于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及助听器等通信终端设备中,实现音频(语音、音乐)的重放。扬声器又称“喇叭”,是一种把电信号转变为声音信号的换能器件,一般扬声器由磁铁、框架、定心支片、模折环锥形纸盆组成,分为电动式、静电式、电磁式、压电式等几种。可见,受话器、扬声器系具有极强专业性的物品,除被害单位瑞声公司本身或者关联企业,一般单位和个人,尤其是个人,难以大批量拥有此类产品。一般来说,该类物品仅在手机配件生产公司或手机组装公司等小范围内流转,一般人不会接触到也不需要该类物品。另外,本案涉及的受话器、扬声器系由苹果公司、三星公司等大型手机公司委托被害单位瑞声公司定制生产,瑞声公司向苹果公司、三星公司定向配货,根本不可能在市场上流通,而孙善凯曾在瑞声公司工作过,知道瑞声公司生产的电子元件可以销售给手机修理店牟利。综上,孙善凯对本案所涉扬声器、受话器系犯罪所得是应当明知的。
2.被告人孙善凯的行为属于与被告人刘军、朱康事先通谋的行为。首先,孙善凯故意在瑞声公司附近张贴回收电子元件广告,致刘军通过该广告与其取得联系。孙善凯张贴广告的行为实质上起到了引诱犯意的作用。其次,刘军在瑞声公司附近向孙善凯提供样品时,孙善凯看完样品,根据其收购经验和其在瑞声公司工作过的经历,应当知道刘军向其提供的手机配件样品不可能合法取得,但仍向刘军指定相应的型号予以收购。虽然孙善凯没有明确说让刘军等人去盗窃,但其承诺收购,就是对刘军等人盗窃行为的支持。如果孙善凯不同意收购,那么,刘军、朱康盗窃所得的扬声器、受话器几乎无处可销,盗窃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孙善凯事先承诺收购扬声器、受话器的行为,是刘军、朱康盗窃预谋内容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孙善凯收购行为在犯罪现场或者非正常收购地点。在本案中,孙善凯收购刘军、朱康盗窃所得的扬声器、受话器共三次,都是在刘军、朱康盗窃得手后立即就收购的。尤其是第一次(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和第三次(2013年1月13日傍晚),都是刘军及朱康盗窃得手后当即联系孙善凯,孙善凯遂到盗窃犯罪现场即被害单位瑞声公司,在该公司的围墙外将刘军、朱康所盗物品运走并低价收购。特别是2013年1月13日傍晚,孙善凯在装载刘军盗窃所得的受话器时被瑞声公司巡查保安发现,却携带已经装车的3箱受话器逃离现场。而第二次(2013年1月的一天)孙善凯虽然未到盗窃现场收购,但也是在朱康盗窃得手后立即与朱康约定一个偏僻地点,即武进区南故里墅街道吴黄寺附近低价收购。孙善凯到盗窃现场或指定地点低价收购赃物的行为,客观上直接帮助刘军、朱康完成了盗窃犯罪活动。
综上,被告人孙善凯明知刘军出售给其的扬声器、受话器为瑞声公司所有,不可能为刘军、朱康个人合法持有,仍在事前商定收购的型号,事后至瑞声公司围墙外或者指定地点接收赃物,其行为性质属事前预谋,事后辅助,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收赃环节。因此,应当认定孙善凯为刘军、朱康盗窃犯罪的共犯。当然,在量刑时,考虑到孙善凯非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并非最主要的,应认定为从犯。一、二审根据被告人刘军、朱康、孙善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所作判决是妥当的。
▌往期推荐,点下方链接即可查阅:
无罪案例:某诈骗案获撤案处理
无罪案例:奸淫幼女案获不起诉决定(强奸案)
无罪案例:在校大学生抢劫案获不起诉决定
无罪案例:开设赌场三案,一起无罪,一起罪轻(降档),一起罪轻(量刑建议接近“实报实销”)
无罪案例:某串通投标案获撤案处理
无罪案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撤案处理(跑分)
成功案例:抢劫案被人民法院判决为非法拘禁罪,量刑“实报实销”
成功案例:开设赌场案辩成赌博罪,量刑建议接近“实报实销”
关于立功的法律法规及刑事审判参考汇总
关于开设赌场罪常用法律规定汇总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汇总(附简要解读)
更多精彩,可在本公众号中查阅
……
法具
分享实务经验,普及法律知识。我们专注于财产、经济、赌博类犯罪辩护,以及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最新文章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刑事审判参考及常用证据汇总
【第1588号】杨某盗窃案——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预订机票的定性及既遂和未遂数额认定
【第1514号】计某彬、付某生、阮某雨盗窃案——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非法办理电信宽带业务并对外出售应如何定性
【第1419号】程少杰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案
【第1417号】张金福盗窃案——将他人放在椅背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盗走,能否认定为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第1393号】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盗窃案——拾得他人遗失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392号】朱纪国盗窃案——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审查要点和证据运用
【第1341号】蒲长才盗窃案——如何确定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罚金刑数额
【第1277号】许赞良、汤焯杰盗窃案——内外勾结获取电信公司内部免费宽带账户后转卖,构成何种罪名
【第1215号】张国群等盗窃案——盗窃案中书法作品价格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1214号】翟高生、杨永涛等盗窃、抢劫案——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对同伙的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
【第1202号】赵宏铃等盗窃案——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票系统修改门票数据获取门票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186号】尹林军、任文军盗窃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第1175号】巫建福盗窃案——利用入户盗窃所得车钥匙在户外窃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入户盗窃”
【第1128号】张万盗窃案——盗窃罪中数额巨大与减半认定情形并存的如何适用法律
【第1108号】郭锐、黄立新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收赃行为如何定性
【第1100号】孙善凯、刘军、朱康盗窃案——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第1011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第1010号】关盛艺盗窃案
【第879号】饶继军等盗窃案——盗窃金砂后加工成黄金销赃,盗窃数额应当以所盗金砂价值认定,还是以加工成黄金后的销赃数额认定
【第849号】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的财产,如何定性
【第848号】姜青松盗窃案——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第847号】卢文林盗窃案
【第796号】汪李芳盗窃案
【第795号】陈某盗窃案
【第766号】邓玮铭盗窃案
【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740号】陈万学抢劫、刘永等人盗窃案——共同盗窃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第615号】郝卫东盗窃案——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第661号】李春旺盗窃案
【第602号】程稚瀚盗窃案——充值卡明文密码可以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
【第582号】杨聪慧、马文明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
【第558号】李富盗窃案——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自诉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557号】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第527号】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通过纺织品网上交易平台窃取并转让他人的纺织品出口配额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508号】范军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第492号】朱影盗窃案——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刑
【第460号】陈建伍盗窃案——盗窃邮政局金库中存放的邮政储汇款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第427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420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如何认定网络盗窃中电子证据效力和盗窃数额
【第412号】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盗窃定期存单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397号】韦国权盗窃案——暗自开走他人忘记锁闭的汽车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339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325号】钱炳良盗窃案——盗买盗卖股票案件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第315号】沈某某盗窃案——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
【第246号】赵某盗窃案——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第191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第171号】李春林故意杀人案——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60号】罗忠兰盗窃案——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