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律师团是工会为职工及各类用人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形式。自2010年全国首个省级工会律师团广东省总工会律师团在广州成立以来,广东工会律师团在劳动纠纷调解、职工法律援助、法律咨询、集体协商、普法宣传等各项工作中积极发挥专业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巨大贡献。广东省工会十四大以后,工会律师团在法援范围、调解机制、工作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一系列新做法,为工会律师团的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在协调用工关系方面体现了工会的力量与担当。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首要职责。面对劳动争议,困难职工相较于一般职工存在法律知识欠缺和经济困难的双重困境,工会律师团为困难职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成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根本的体现。工会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援助在范围上体现在三点“新”:
一是降槛扩面,扩大法律援助困难职工的认定范围。如深圳市工会降低法律援助对象审查标准,标的额降幅达73%,极大扩展了工会法律援助受益对象的范围。
二是增加新业态劳动者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类型。平台新业态劳动者不属于传统劳动关系范围,比较难通过劳动法进行权利保障,但作为工会保障对象不存在制度障碍。工会以在中国境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作为保障对象,因而并不排斥对新业态劳动者的保护。广东工会律师团将法律援助对象扩充至网约司机、网约外卖员等新业态群体,完善了对新业态劳动者的保障。
三是重点向工伤职工、农民工、异地工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工伤职工、农民工、异地工由于存在工作伤害或在知识储备、地域支持等方面存在欠缺,从而成为职工中更需关怀的弱势群体。各地工会律师团通过“上门式+站点式”等方式减轻工伤职工维权不易的困难,通过免除对农民工欠薪标的额和薪资水平审查,迅速解决对农民工的欠薪问题,通过工会律师进驻外省市驻广东办事处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受益对象的数量扩展、类型增加、重点明确使工会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援助更能直达需求职工,凸显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本色。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集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为一体的制度。调解虽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在大调解的背景下,劳动争议调解是有效化解劳资间劳动争议、减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审压力的重要方式。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相比,工会调解的类型集中于劳动争议案件,因而调解的效率可能更高,与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相比,企业外部工会的身份更中立,调解结果更有信服力,并且工会体系更易于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实现对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的对接,因而,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创新出“法院+仲裁+工会”三方联动模式,由法院指派的工作人员、区仲裁委员会委派的工作人员、工会派驻的律师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处,工会通过工会律师团在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将劳动争议中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根据立案登记前或后,将劳动争议案件分为委派案件、委托案件和协助案件,让工会律师团负责调解,充分发挥了工会律师团的专业优势。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焦娟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