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
你可能被拍了!
自己不仅被迫出镜
就连理发、吃饭、
洗澡、睡觉的样子
都被发到网上遭围观
甚至还有人将此
做成了一门生意
探店视频随意拍路人?
有人起诉获赔1万元!
短视频盛行时代
兴起了一股“探店热”
形形色色的探店视频
受到很多观众青睐
然而
在享受短视频带来的
乐趣和便利时
个人肖像权的保护问题
也日益凸显
有人还因被迫出镜
和平台打起了官司
湖北武汉的小丽(化名)在某餐厅就餐时,看到有人在拍摄探店视频,镜头冲着自己座位的方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把自己拍进去,后续却在对方发布的探店视频中看到了自己。
持续传播的视频给小丽带来了困扰,她联系了短视频平台,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小丽起诉了短视频平台,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文兵表示,原告小丽认为自己明确拒绝了拍摄,对方不仅不尊重自己的意见,还未经其同意将视频上传到网络。
“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了原告的肖像,该视频拍摄者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原告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拍到路人是否需要打码?
● 如果拍摄的画面只是一个背影或者一只手,无法识别出具体的个人,则不存在侵权的情况。
● 如果能够清晰完整地识别出特定的个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和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肖像权的使用原则上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被拍者未明确拒绝,算同意拍摄吗?
不算。
这种“没有明确拒绝”/“不反对”是一种“沉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依据该规定,被拍摄者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明示行为,才可以认定为同意。
所以,没有明确拒绝的“沉默”此时当然不能视为“同意”。
拍了路人分享给好友或发朋友圈,会侵权吗?
可能会构成侵犯对方肖像权和隐私权。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丁律师创始人林小建/有律师表示,如果路人的照片可以被准确识别为具体的人,并且因发给好友或者发朋友圈而被大范围传播,则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路人明确要求拍摄者删除照片并阻止继续传播,而拍摄者拒绝删除或放任传播的,则拍摄者需要承担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责任。
但如果你只是拍拍风景、拍拍街道,而不是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那么这种“偶然入镜”,也不需要过度担心。
在街上遇到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公众人物的生活隐私及肖像权保护范围会小于一般公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隐私权或肖像权可以被侵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如果公众人物的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若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空调、花洒、螺丝钉……
酒店针孔摄像头藏太深
从招募安装工偷装摄像头
到直播和偷拍视频被打包出售
酒店和民宿中存在的偷拍乱象
早已形成了一条
“完整的黑色产业链”
近日
多个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有媒体在加密社交软件中发现,十多个群正在高价招募针孔摄像头的安装工。这些群的名称都含有“偷拍”“酒店”“针孔”“安装”等关键词,每个群的订阅者有数千至上万人不等。
在其中一个有着2700多名订阅者的群内,记者以安装工的身份向群主咨询安装事宜。按群主的说法,安装工需先支付摄像头押金以获取群主邮寄的偷拍摄像头。到酒店安装时,会有专人通过视频指导并进行调试。安装完成后,群主退回押金,报销酒店房费,并付给安装工一笔佣金。
群主表示,一台摄像头的押金大多在500元~1200元,安装成功后将支付8000元至上万元的佣金。这类摄像头优先安装在入住率较高的酒店或大学城附近的酒店。“这样可以拍摄到更多私密视频。”
这种高回报行为吸引了许多非法从业者参与。一名安装代理自称手下的二级代理每安装一台摄像头能拿到1.8万元佣金。二级代理再找人代安装,会支付1.2万元佣金。逐层递减,每级代理既自己安装挣佣金,也招代理挣差价。
曾经营民宿的王某表示,2018年她在某小区做民宿生意时,结识了在同小区开民宿的张某。一次聊天中,张某突然说,可以在房间里装摄像头偷拍视频,装修时就把摄像头埋好,“做正经民宿挣不了啥钱,很多人都这么干。”
张某手中有数十套房源,自称每个房间里有3~5枚摄像头,且这些摄像头被多次出售用于直播。“他把房间装成情趣房或者各种ins风、奶油风,用较好的装修和低价房费来引流,提高入住率。”王某说。
张某提出想与王某合作,并给出两种“合作”模式,一是由他把摄像头安装在王某的民宿里,产生收益后,按年或月给她钱,无须她操作;二是王某向他购买偷拍设备,自行安装,之后在他介绍的平台上经营账号,向他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但这些提议均被王某拒绝了。
约一年后,张某将民宿转手后离开了这座城市。“他在每个城市待个一年左右就撤,之后再找外行接手,以后就算查出来摄像头也是别人背锅,查不到他的头上。”
偷拍黑产泛滥却不构成犯罪?
专家建议罪名入《刑法》
偷拍行为令人深恶痛绝
但依据现行法律
偷拍行为一般属于行政违法
只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才能构成犯罪
在相关人士看来
这在一定程度上
助长了偷拍者的气焰
我国法律应当有新举措,补上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对偷拍行为的处罚漏洞。可增设“侵犯隐私罪”,建议未来法条设计为“以不正当目的,多次或对多人采用偷拍、偷录、监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个入罪门槛可以防止该罪的滥用,一方面,本罪可设立为目的犯,将有正当理由的纠纷取证、记者调查等情形排除在犯罪之外。另一方面,将“多次或对多人”设定为入罪门槛,对偶尔的偷拍行为只进行治安处罚,在“区别轻重、治病救人”的同时,形成法律责任的阶梯化。
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事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漏洞。建议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
建议加强对隐形(针孔)摄像头生产的管理,实施生产许可制度,加强源头把控,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管理,禁止电商平台销售隐形(针孔)摄像头或发布与隐形(针孔)摄像头相关的营销广告。入驻电商平台的商户如有非法销售隐形(针孔)摄像头的,电商平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建议酒店、民宿应定期对客房、公共区域等进行全面检查与排查,特别是电源插座、灯具、烟雾报警器、空调出风口等易隐藏偷拍设备的位置;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偷拍事件的危害、防范措施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鼓励员工积极报告可疑情况,对发现偷拍设备的员工给予奖励;
此外,经营方还可在客房、公共区域等关键位置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预警可疑行为;偷拍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警方报告可疑情况,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和取证。
请记住
偷拍违法!
酒店、民宿作为经营场所
有履行防偷拍的责任!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
@这些营业场所的员工、安装工人等
偷拍产业链里的任何一环
都是违法的!
千万不要为了一己私利
丧失做人做事的底线
触碰职场的红线、
法律的“高压线”!
来源: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综合自央视网、桂平普法、新民晚报、新京报、新民周刊、申工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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