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甪说法|企业“内鬼”,获刑!

政务   2024-10-09 17:27   江苏  










吴中区电子信息企业发展迅速,但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企业内盗案件也时有发生,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着企业发展的“痛点”。


今天,小甪邀请了职务经济犯罪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王萍,和我们聊聊职务侵占。




案情再现



李群(化名)是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仓管员,利用管理公司物料进出库的职务之便,于2023年1月3日、4日安排不知情的张丰(化名)将3种不同型号共370余个驱动器打包装箱并放于仓库角落处。后于同年1月30日通过朋友联系货拉拉车辆,将上述驱动器装车运走,并伪造发货单,私自销售给下家,自称获利人民币2万元,用于个人还贷和日常消费。经鉴定,涉案驱动器价值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

2023年8月,法院判决李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请问检察官,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等便利条件。划重点!这里的“主管”“管理”“经手”是指行为人利用的是本人基于职务所具有的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和职权。此处的“经手”也不是过了一下手,而是指占有或支配控制了本单位的财物。


我们要注意区分利用“职务便利”和“工作之便”。我们一起看个例子,比如李某利用在公司做会计的便利条件,进入车间偷走原材料变卖。我们可以看到,李某实施该行为,与会计这个职务所具有的职权没有关系,李某只是利用了自己是工厂员工这个工作机会进出车间。所以,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小甪提醒



通过办理本案发现——

部分电子信息产品体积较小,不同型号的同类产品外包装类似不便区分,如果未建立规范的出入库登记制度,不能明确不同型号产品的摆放位置和数量,可能会对准确认定追赃数额造成困扰,不利于对犯罪的精准打击和对企业的追赃挽损。


小甪建议企业针对电子信息产品特点建立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重要岗位设置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记得第一时间寻求司法保护,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也可以向吴中区企检服务中心反映相关法治诉求哦!



来源:职务经济犯罪检察部 王萍

编辑:王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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