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甪说法|酒驾肇事后再次饮酒,自作聪明反而“醉”加一等

政务   2024-12-04 17:05   江苏  

2024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

宪法离我们从来都不遥远,在人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宪法都默默地保护和陪伴我们,你我的一生都与宪法息息相关。


今天,小甪也会继续送上普法小课堂,邀请了普通重大犯罪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徐谦牧和大家聊一聊“危险驾驶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一重要原则已经逐渐深入人心
但是仍有很多人
对喝酒开车这件事抱有侥幸心理
甚至有人觉得
酒驾发生事故后故意再多喝一点
就可以扰乱酒精检测数据
让执法司法部门无法认定开车时的酒精含量
但是这样的做法真的有用吗?



案情再现


2021年11月,王鹏(化名)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回家的途中撞到行人胡新(化名),致胡新受伤。事故发生后,王鹏驾驶肇事车辆将胡新送到医院救治。救治期间,王鹏担心自己酒驾的事情被交警发现,遂至医院附近的便利店购买了1瓶白酒并饮用,制造其在事故后饮酒的假象。经交警调查发现,王鹏在当日12时许有过饮酒的行为。面对交警的盘问,王鹏将其酒驾发生事故及到医院后再次饮酒的事实全部如实供述。经鉴定,王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7mg/100ml。

吴中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对王鹏提起公诉。吴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鹏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王鹏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检察官,请问认定醉酒的依据是什么?
Q
A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一般在查处犯罪时,民警会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驾驶员进行检测,如果显示有酒后驾驶的情况,会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如果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再次饮酒,这种时候血液酒精含量将如何认定?

Q
A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如本案中,王鹏为逃避处罚,掩盖酒后驾车的事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前再次大量饮酒,按照规定以其最终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77mg/100ml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还有个别人员自作聪明,在车上备好酒,发现有交警设卡查处时故意再次饮酒制造刚刚饮酒的假象企图逃避惩罚。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使其逃避惩罚,反而会“醉”加一等。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呢?
Q
A
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服务且载有乘客;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有罪或者相对不起诉等情形,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均会被从重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测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小甪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酒后开车。而酒后开车后投机取巧、故意再次饮酒来妄图逃避处罚的方法更不可取。一方面,再次喝酒会导致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更高,很有可能从酒驾标准变成醉驾标准。另一方面,当场喝酒、撒泼打滚等拒不配合警察正常执行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其他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更不要相信所谓的逃避检查“秘籍”,当场喝酒、弃车逃跑、找人顶包等行为不仅不能掩盖违法犯罪事实,还可能“醉”上加罪。


来源:普通重大犯罪检察部 徐谦牧
编辑:王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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