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离我们从来都不遥远,在人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宪法都默默地保护和陪伴我们,你我的一生都与宪法息息相关。
今天,小甪也会继续送上普法小课堂,邀请了普通重大犯罪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徐谦牧和大家聊一聊“危险驾驶罪”。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一般在查处犯罪时,民警会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驾驶员进行检测,如果显示有酒后驾驶的情况,会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如果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再次饮酒,这种时候血液酒精含量将如何认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如本案中,王鹏为逃避处罚,掩盖酒后驾车的事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前再次大量饮酒,按照规定以其最终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77mg/100ml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还有个别人员自作聪明,在车上备好酒,发现有交警设卡查处时故意再次饮酒制造刚刚饮酒的假象企图逃避惩罚。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使其逃避惩罚,反而会“醉”加一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酒后开车。而酒后开车后投机取巧、故意再次饮酒来妄图逃避处罚的方法更不可取。一方面,再次喝酒会导致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更高,很有可能从酒驾标准变成醉驾标准。另一方面,当场喝酒、撒泼打滚等拒不配合警察正常执行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其他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更不要相信所谓的逃避检查“秘籍”,当场喝酒、弃车逃跑、找人顶包等行为不仅不能掩盖违法犯罪事实,还可能“醉”上加罪。
苏州吴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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