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执行!事关医保,阿克苏地区有调整

文摘   2024-11-05 20:00   新疆  


注意了!注意了!
阿克苏地区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有变化

本月起实施

一起具体来看

↓↓↓

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元调整为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500元;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地区范围内由600元调整为700元;

地区范围外由600元调整为900元;


二、设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年度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总计不超过2500元


二、调整临时外出备案人员住院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临时外出备案人员在自治区本级三级、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10%调整为20%


阿克苏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00元调整为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元调整为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地区范围内由500元调整为600元;

地区范围外由500元调整为8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年度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总计不超过2000元调整为2500元


三、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目录管理:


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分甲乙类管理要求,按照医保目录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执行“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先行自付5%的医保支付政策。

该政策
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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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审核/赵文艳、李永鸿



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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