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家暴日】家暴不是家务事,勇敢向家暴说“不”

政务   2024-11-25 17:21   山东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明确写入法典


近年来,日照法院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中院率先出台《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运行。2023年联合市妇联、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共同制定《日照市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工作细则》,在全市范围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家庭暴力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多方协助和妥善保护,标志着全市法院反家庭暴力司法保护机制更加精准有力。2016年以来先后为39位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2023年以来发出24份,占全部发出总数的57%,有效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今年7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由公安机关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安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安某多次殴打刘某。2024年7月,安某酒后又因家庭琐事与其女安小某发生争吵,并持菜刀威胁、辱骂安小某。安小某报警后,某派出所立即处警并对安某进行训诫等处理。同月,某派出所代刘某、安小某向东港区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安某在2024年2月因家庭琐事与刘某发生争吵并殴打刘某,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后安某又于2024年7月辱骂、威胁安小某。上述行为对刘某、安小某身体及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安某对安小某、刘某实施殴打、侮辱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安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安小某、刘某;禁止安某在安小某、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安小某、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处警过程中了解到未成年人有遭受家暴的情况后,及时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消除了受害人害怕遭受威胁、报复的后顾之忧;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系当地村委会、妇联、派出所等部门协助履行职责,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为受家暴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关于家庭暴力,这些事我们都应知道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遭遇家庭暴力的维权途径

1.向公安机关报警 

在紧急情况下,要立即拨打110报警。报警求助要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2.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受到家暴时或面临家暴时,可以提交相应的印证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4.申请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  

遭受家暴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以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导读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向法院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反映家庭关系的材料、实施家暴或者威胁的证据等,有关家暴或者威胁的证据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2.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在申请中可以提出那些请求?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当事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代为申请。
5.实施家暴或者威胁的证据除了受害人陈述,还包括哪些?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告诫书等;被申请人悔过书或保证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6.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有什么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 日照中院  民一庭 

编辑:丁晓   马玉涛  于珊依

审核:郑家泰  尤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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