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我为止】东港区法院:线索难寻?拒不履行?执行法官见招拆招解难题

政务   2025-01-06 21:00   山东  

隐匿资金、转移财产、销声匿迹、躲避执行……这些拒执行为屡见不鲜,是导致“执行难”最大的“拦路虎”,不但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还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当遇上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拒不执行的情况时,法院如何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东港区法院河山法庭执行团队高效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避执行已久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和“拒执罪”的高压威慑下,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起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侯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秦某借款1万元,并承诺于借款第二日偿还,秦某向其转账后,侯某并未按约定时间履行承诺,在秦某多次催要下,侯某用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该笔欠款,秦某遂向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传票传唤后,侯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3年12月,原告秦某与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东港区法院审理,依法做出缺席判决,判决侯某给付秦某欠款1万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侯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的给付义务,无奈之下,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路上遇困境

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代全福试图用“柔性”执行措施劝解侯某还钱。

“您好,我是东港区法院河山法庭执行团队,你与秦某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代全福拨通了侯某的电话。

“要钱没有,我早就失信限高了,还在乎他这一个半个的吗,你们爱咋办就咋办吧!” “你听我……”

话还没说完,电话里就传来一串忙音,再次拨过去,侯某已经关机了。

侯某在通话时言语嚣张、态度蛮横,面对侯某“破罐子破摔”的态度,代全福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侯某始终未主动履行。

秦某,我与他沟通过了,也查了他名下的账户财产,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了,而且他在其他地市多个法院都有执行案件没结案,你如果还知道他另外的财产可以跟我们说,我们按流程执行……

法官,我也不知道他名下还有什么财产了,知道你们也尽力了,早知道这样我就不借给他钱了,你们按程序结案吧,给他限高!

柳暗花明又一村

“案子难道就只能终本了?就这么算了吗?”挂断秦某电话后,代全福越想越发觉得不甘心。

“这个案子数额并不大,秦某也表示理解法院工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能让被执行人这么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侯某现在在山西,会不会在山西开设银行账户呢?”想到这里,代全福决定再试一次,查询侯某名下山西银行账户的信息。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系统查询反馈,2024年9月,侯某在山西某银行开设账户并进行了十余笔交易,其中有四笔超过五千元。

看到这一“突破口”,代全福心头一喜,于是立即固定证据,想方设法与侯某建立联系,试图对其释法说理,使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代全福再三打给侯某,对方均未接听。

因案施策开 “良方”

电话打不通,代全福就给侯某发送短信。

侯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民事判决已生效,秦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你于民事判决生效后,通过山西某银行账户在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有数十笔大额支付。现再次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依法依规将你涉嫌拒不履行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移送公安机关。

短信发送完不出半个小时,侯某主动给代全福打来了电话。

“你账户上有足够偿还欠款的资金却辩称自己无能力还钱,而且你有充足的时间还款,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再一意孤行下去的结果就是升级为刑事犯罪,公然拒执,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侯某一开始顾左右而言他,经过代全福循循善诱地耐心劝说、抽丝剥茧地释法明理,面对即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侯某强烈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慌忙表示忏悔并愿意支付执行款项。最终,侯某向秦某偿还该笔借款,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中,执行法官将执行规范化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相结合,因案施策,刚柔并济,做到精准、有效打击拒不执行行为,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了执行威慑力和司法公信力,营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东港区法院

编辑:丁晓   马玉涛  于珊依

审核:郑家泰  尤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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