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化
政策直通车
编者按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围绕“政策再加力、服务再提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十六条措施》,天津海关根据总署统一部署,逐条研究推动落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新十六条”与“津关24条”“服务滨海12条”的统筹推进,进一步优化关区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为强化政策解读及应用指导,天津海关开设“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化政策直通车”专栏,切实让企业听得懂、运用好、享受到各项政策红利,今天我们推出第3期,带你了解——助力“保税+”新业态发展之保税维修。
保税维修政策解释
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行为。
保税维修主要政策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3号公告)。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5号公告)。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7号)。
保税维修准入条件
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01
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
02
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03
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包括区域内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的返区维修。
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开设保税维修账册的条件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开设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设立保税维修账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01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02
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03
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区内开展保税维修,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保税维修业务申报要点
保税维修替换件、
旧坏件实货管理要求
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常见问题解答
问
区内区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准入要求有何不同?
答
区内企业可根据《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5号公告)和《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7号)等文件要求,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符合规定的保税维修业务。
区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问
区内区外保税维修账册有区别吗?
答
区内、区外保税维修都需使用保税维修专用账册,不同之处在于区内保税维修的载体是专用H账册,而区外为专用E账册。
咨询电话
022-12360。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北塘海关
编辑:赵春阳
审核:申东卫、林志茜
策划:综合业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