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

文摘   2025-01-10 15:41   天津  

中国-马尔代夫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协定谈判于2015年12月启动,双方就所有问题达成一致,于2017年12月7日正式签署协定。中马自贸协定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关税减让

Tariff Concession



按照中马自贸协定的项下关税减让安排,双方承诺的零关税产品税目数和贸易额比例均超过95%,其中占我方税目数91.1%的税目和占马方税目数比例70.3%的税目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取消关税。

天津市对马尔代夫的享惠商品有电缆、自行车、钢材家具等。中马自贸协定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成本,提升商品在马尔代夫的市场竞争力。

序号

HS编码

货物描述

基准税率

降税分类

1

8544700000

光纤电缆

20

C

2

7306309000

钢管

10

A

3

8712008900

自行车

15

A

4

9031801000

密度测量管

20

B

(一)降税分类“A”所含税目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当完全取消,此类货物应当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二)降税分类“B”所含税目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当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按等比例削减,此类货物应当自第五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三)降税分类“C”所含税目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当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8年内按等比例削减,此类货物应当自第八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1号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马尔代夫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01

原产地规则



中马货物满足协定项下关于原产货物规定的,可以享受协定税率优惠。包括三种情形:

(一)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解读Tips


货物类型

原产货物实体性标准

原产地标准

完全生产或获得

在一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WO

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

在中国或者马尔代夫仅使用符合《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WP

使用非原产材料,但经过实质性改变

列入

PSR清单

满足PSR清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

PSR

未列入

PSR清单

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RVC

其中,区域价值成分=(离岸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离岸价格*100%,PSR清单(节选)见下图。

                                             


Others

部分补充、辅助性规则

微小加工或处理

向上滑动阅览

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的简单装配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拆卸;

(三)以销售或展示为目的而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或者重新包装;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三)简单装瓶、装罐、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五)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为方便在港口装卸而进行的工序;

(十七)第(一)项至第(十六)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累积规则

原产于中国或者马尔代夫的货物,如在另一方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直接运输规则

指货物未途径中、马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直接运输。

但考虑到国际物流的实际需求,对于虽途径其他国家(地区)但满足一定条件的,货物也能保有原产资格。

解读Tips



为了简化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原产货物享惠单证提交要求,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110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已提交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为马尔代夫、目的地为中国的单份运输单证,就不再要求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02

原产地证书格式




03

原产地栏目填制说明




_

栏目

填制

第1栏


出口商全名、地址、国家

注明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2栏


生产商全名、地址、国家


注明生产商依法登记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证书中包含不止一个生产商的货物,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希望其信息保密,可注明“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如生产商即为出口商,请在栏中填写“同上”字样。


第3栏


进口商全名、地址、国家


注明中国或尔代夫进口商(如已知)依法登记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如进口商未知,添加“***”。


第4栏


运输方式

及路线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如已知),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如未知,添加“***”。


第5栏


备注


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如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如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时或者装运前签发,授权机构应在本栏注明“补发”。


第6栏


项目号

注明商品项目号。

第7栏


包装上唛头及编号


如有唛头及编号,则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


第8栏


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商品描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者“\”(结束斜线符号)。


第9栏


HS编码(6位)


对应第8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


第10栏


原产地标

详见上文

第11栏


净重或其他数量


列明第8栏中每项货物的净重或者以其他计量单位标注的数量。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2栏


发票编号和日期


本栏应填写发票的编号和日期(包括非缔约方经营者出具的发票)。


第13栏


出口商或生产商申


本栏必须由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填写,填写内容为地点、日期以及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授权人员的签名。


第14栏


证明


本栏必须填写授权机构授权人员的签名、印章和日期,并注明授权机构的电话、传真和地址。



04

温馨提示




进口申报

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8”


出口申报

中马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一般来说应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该证书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中马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供稿单位:关税处、塘沽海关、静海海关

编辑:赵海建、苏丹、许恒

审核:高鹏、阎斌、张世豪


天津海关12360热线
天津海关官方信息平台,发布重要信息、解读政策法规、实施政务公开、提供业务咨询、通关协助等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