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借银行卡获利?“心动”变“刑动”!

政务   2024-11-07 17:06   云南  


只需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

就可轻松获利

这样不费脑、不费力的“好差事”

你相信吗?

偏偏有人就信了
最近楚雄彝族自治州
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来看看法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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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被告人徐某、胡某在偰某某安排下,向他人提供各自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等帮助收转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其中,被告人徐某提供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结转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合计96万余元,徐某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胡某提供的银行卡合计入账130万余元,胡某非法获利2000元。


法院审理

姚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胡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和胡某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遂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不要天真地以为将银行卡借给别人,动动手指,帮人提取几笔现金、转账,就能轻松赚到“好处费”。这一行为会让你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和微信账号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和聊天功能的账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将会酿成大错,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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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唐时华
责编 | 赵赢
编辑 | 武丽君 杨忠莉 和银海 彭艳红
来源 | 姚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 | 杨梅
联系(投稿)邮箱 | yngyggy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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