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体现了人们对兰花的喜爱程度,但是,兰花虽美,切莫随意采挖。
近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泸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
2名被告人均因到山上
随意采挖野生兰花草惹上刑事官司
真可谓“得不偿失”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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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2024年4月,2名被告人分别私自采挖多株野生兰花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2名被告人所采挖的野生兰花草,部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部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县人民检察院以2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泸西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2名被告人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2人均认罪认罚,同时存在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判决1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决另1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官提醒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草及其制品行为之一,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涉嫌犯罪。
每个公民都应树立和提高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意识,在此提醒大家对野外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和损毁以防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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