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研城街道、宝五镇、千佛镇、集益镇、纯复镇跃进村、研经镇四方村行政区域范围。
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主要场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全县境内森林防火禁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发布后,井研县境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重大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井研县公安局依职责批准。
五、禁止燃放种类
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在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零售点购买,非专业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六、监督管理
(一)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安全。
(二)在禁放区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四)在禁放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井研生态环境局:0833-3713337;井研县应急局:0833-3723523;井研县综合执法局:0833-3736378;井研县市场监管局:0833-3718588)。
七、本通告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井府通〔202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来源:微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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