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
今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想知是甚麼﹖請看看以下內容啦!
修改第6/2019號行政法規《判給土地的公開招標程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提升投標擔保金額、新增“底價”的定義,明確規定出價低於招標方案所定底價的標書將被淘汰,以及明確規定完成評標程序後,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者進行預先聽證等。
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當中規定,存款保障基金支付予每家參加機構每名存款人的補償金額上限為澳門元八十萬元。
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該行政法規設立健康城市委員會,並訂定其職責、組成及運作。當中規定,委員會的宗旨為:
一、 透過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不同領域和界別的私人實體在城市規劃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協調和互動,協助制定和推動落實居民健康及生活質素的發展策略;
二、 推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
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口岸監測及應對行動方面執行《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規定。
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重整廉政專員辦公室的組織架構及工作範圍,以及調整擔任各調查廳主管職務的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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