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場暴雨,A大廈的某些共同部份出現滲漏水情況,大廈“小業主”要求管理機關盡快修補,但管理機關表示需要“小業主大會”議決通過修補方案,方可作出修補。究竟是不是呢?
並不是的。根據《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15條關於對大廈共同部分的必要及緊急的修補的規定,如對共同部分的修補,涉及“小業主”的安全或滿足其基本需要而應儘快修復或更換被毀壞、破壞或損壞的組件,視為屬必要及緊急。
上述所指的修補,一般情況下是由管理機關進行。然而,如無管理機關、該機關無法或拒絕作出修補的情況下,任何“小業主”可主動進行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