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介紹了“強姦罪”的規定,今日繼續為大家介紹“性脅迫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158條的規定,任何人以暴力或嚴重威脅手段,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他人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進行此行為,亦可觸犯“性脅迫罪”,行為人可被科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出“強姦罪”及“性脅迫罪”的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或被害人未滿十六歲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之後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性騷擾罪”的規定,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