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可能心裡總有一個疑問,如果僱主要求加班,我可否拒絕?如果拒絕,僱主可否以此為由解僱我?就此問題,今天為大家解答。
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屬此情況,僱員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可超過十六小時;
僱主面對不可預料的工作增加的情形,屬此情況,僱員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果僱員拒絶加班,僱主原則上可與僱員解除合同。當然,僱主亦要考慮僱員是否存在不能加班的合理理由。倘若僱主與僱員對解僱的合理性出現爭議,則須交由勞工事務局作出決定,或者由法院作出最終裁判。如僱主在不符合上述法定情況下強制要求僱員加班,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科處澳門元五千至一萬元的罰款。
除上述僱主可依法強制僱員加班的規定外,《勞動關係法》亦規定在僱主預先提出並徵得僱員同意的情況下,可要求僱員加班,且僱主必須備有證明僱員同意的紀錄。由於這種加班必須得到僱員的同意,因此,僱員即使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僱主的加班要求,僱主也不得以此解僱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