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行為罪
之前已介紹了“強姦罪”、“性脅迫罪”及“性騷擾罪”的規定,今日繼續為大家介紹“暴露行為罪”的規定。
暴露行為罪
根據《刑法典》第165條的規定,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騷擾他人(例如故意展示或顯露自己的性器官而騷擾他人),可觸犯“暴露行為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或行為人利用自己是被害人上級的關係而實施性方面的暴露行為,又或被害人未滿十六歲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此外,如果行為人向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性方面的暴露行為,則觸犯《刑法典》第166條規定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如因意圖營利而作出該行為,更可被科處一年至五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