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聲說不】《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性騷擾罪”

学术   2025-01-08 16:21   中国澳门  

之前已介紹了“強姦罪”“性脅迫罪”的規定,今日繼續為大家介紹“性騷擾罪”的規定

“性騷擾罪”

這一犯罪是於2017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的,將騷擾他人且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行為刑事化。


根據《刑法典》第164-A條的規定,任何人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又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性方面的身體接觸而騷擾他人,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觸(例如以公文袋故意觸拍他人臀部),藉此騷擾他人,均會觸犯“性騷擾罪”。除非其他法律規定了更重的刑罰,否則,觸犯“性騷擾罪”的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或行為人利用自己是被害人上級的關係而實施性騷擾行為,又或被害人未滿十六歲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此外,如果行為人向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性騷擾行為,則觸犯《刑法典》第166條規定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如因意圖營利而作出該行為,更可被科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預告

之後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暴露行為罪”的規定,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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