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提到,對樓宇共同部分的必要及緊急的修補,一般情況下是由管理機關進行。然而,如無管理機關、該機關無法或拒絕作出修補的情況下,任何“小業主”可主動進行修補。
至於因修補所作的開支,一般應以共同儲備基金的款項支付或償還。不過,如果須進行修補的部分,屬於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中已撥作某一或某些“小業主”專用的共同部分,那麼,有關開支就由該名或該等“小業主”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共同儲備基金沒有足夠款項,按照法律規定,管理機關或“小業主”可要求未支付因修補而產生的開支的“小業主”立即償還有關開支的尚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