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筑牢师德底线,坚守育人初心——一起重温师德师风相关要求

文摘   2025-01-12 19:40   浙江  


寒假将至,为了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确保我校教职工度过一个健康、文明、愉快的假期,让我们一起重温师德师风相关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论述


“三个牢固树立”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承担着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任。希望全国广大教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示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学习,拓宽视野,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成为业务精湛、学生喜爱的高素质教师;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作出贡献。

——2013年9月9日 习近平总书记教师节前夕致全国广大教师慰问信


“四有”好老师

第一,做好老师,要有理想信念;第二,做好老师,要有道德情操。第三,做好老师,要有扎实学识;第四,做好老师,要有仁爱之心。

“三寸粉笔,三尺讲台系国运;一颗丹心,一生秉烛铸民魂。”今天的学生就是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力军,广大教师就是打造这支中华民族“梦之队”的筑梦人。希望全国广大教师把全部精力和满腔真情献给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的工作中不断创造新业绩。

—2014年9月9日 习近平总书记同北师大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四个引路人”

教育决定着人类的今天,也决定着人类的未来。基础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必须把握好定位,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把我国基础教育越办越好。广大教师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2016年9月9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八一学校考察时的讲话


“四个相统一”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神圣使命。传道者自己首先要明道、信道。高校教师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2016年12月7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


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师德师风

师德师风建设应该是每一所学校常抓不懈的工作,既要有严格制度规定,也要有日常教育督导。我们的教师队伍师德师风总体是好的,绝大多数老师都敬重学问、关爱学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受到学生尊敬和爱戴。同时,也要看到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要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2018年5月2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好老师”

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有高质量的教师,才会有高质量的教育。做好老师,就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就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引导广大教师继承发扬老一辈教育工作者“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以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投身教育事业。要加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教师定向培养和精准培训,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推动形成优秀人才竞相从教、广大教师尽展其才、好老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2021年3月6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强调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 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 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 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 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 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甴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 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 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 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绐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 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 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 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 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拫主管教 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 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 报人才计划等方靣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 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岀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 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 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 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 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 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 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 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 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 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0日


美雅教育
苍南县少年艺术学校公众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