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化妆品行业的发展迅速,伴随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各国在化妆品包装标签的要求上逐渐形成了各自的规范。尽管许多国家在标签要求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在具体实施时,又体现出显著的差异。
本文以中国,欧盟,东盟,美国为例,梳理这些地区在化妆品标签管理时的主要相似与差异,为化妆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合规运营提供参考。
中国
中国化妆品标签信息及禁用宣称
成分表
■ 我国化妆品成分表要求以“成分”为引导语,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按照含量降序列出。
■ 所有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以“其他微量成分”为引导语另行标注,可以随意排序。
■ 另,复配或者混合原料需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使用期限
我国化妆品使用期限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的任意一种标注:
警示信息
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要求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① 化妆品限/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② 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
③ 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产品名称
■ 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必须使用的除外。)
若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 产品中文名称构成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补充说明(色号、防晒指数等),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详细解读及范例可点击往期文章查看。
语言要求
■ 应使用规范汉字,若使用其他文字或符号,需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欧盟
欧盟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宣称
成分表
■ 欧盟化妆品成分表要求以“Ingredients”为引导语,使用原料的INCI名,含量超过1%的成分降序排列,含量小于1%的成分在上述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列出。
■ 着色剂在所有化妆品成分后随意排序(不适用发用着色剂)。
■ 香料和芳香成分需用“parfum”或“aroma”予以标注。
■ 纳米原料应在名称后加上“nano”。
■ 若化妆品中含有(EC) 1223/2009附录III中的香精致敏原,在驻留类产品中含量大于0.001%或淋洗类产品中含量大于0.01%时,需要在标签中标注。
使用期限
■ 使用寿命少于30个月的产品:标注最佳使用期限+沙漏图标
■ 使用寿命大于30个月的产品:在罐子图标上标注开封后保质期
警示信息
若有《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三至六中列出的预防措施成分以及专业用途化妆品的任何特殊预防信息,需标注 Warning+警告语内容。
语言要求
满足销售目的地语言要求,通常是英文或英文+销售目的地官方语言。
东盟
《东盟化妆品指令》标准标签示例
成分表
■ 东盟化妆品标签中,原料命名参照《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A,含量超过1%的成分降序排列,含量小于1%的成分在上述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列出。
■ 香精和芳香物及其原料可以使用“perfume”、“fragrance”、“aroma”或“flavor”来标注。
■ 着色剂在所有化妆品成分后随意排序。
■ 植物原料和植物提取物应按其属和种进行识别,属可以缩写。
使用期限
■ 以“expiry date”或“best before“为引导语,按“月+年”或“日+月+年”方式表达。
■ 必要时,应补充说明保持产品的稳定性的条件。
■ 最短保质期少于30个月的化妆品,必须明确标注到期日。
警示信息
东盟成员国可根据当地的需要,对动物源成分的声明提出具体的警告要求。
① 产品标签上必须有(任何形式的)声明,表明含有动物源成分;
② 对于牛或猪来源的成分,必须声明确切的动物来源。
语言要求
英语,和/或销售目的国官方语言,和/或销售目的国消费者熟悉的语言。
美国
美国化妆品内/外包装标签信息
成分表
■ 美国化妆品标签要求按主要成分的降序顺序标明每种成分的名称。
■ 香精或香料可以列为“fragrance ”or“ flavor”,若有既是香精又是香料的成分应按其所起的作用进行标示。
警示信息
美国化妆品必须要有的警示语可总结为:
① FDA和相关法规详细指定的特定产品(化妆品喷雾、女性除臭喷雾、泡沫洗涤沐浴产品)的警告和警示语
② 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化妆品应当含有适当的标示警示(Warning--The safety of this product has not been determined.)
语言要求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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