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问答•
1.关于“系统提示原料报送码与原料安全信息平台数据不一致”的解答
自2024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所使用全部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原料安全信息可选择填报原料报送码或上传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当原料报送码与原料安全信息平台数据不一致时,系统会自动提示蓝色星号,建议备案人对原料报送码中原料中英文名称进行核实,保持与配方中原料名称一致。
2.关于“原料使用目的填写不规范,如抗菌保湿剂、抗敏剂或辛酰羟肟酸、对羟基苯乙酮使用目的填写为防腐剂”的解答
配方中原料使用目的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普通化妆品功效宣称范围。原料预期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为抗菌剂、抗敏剂的,涉嫌医疗作用,超出普通化妆品功效宣称范围。辛酰羟肟酸、对羟基苯乙酮不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准用防腐剂表中原料,不得作为防腐剂使用。
3.关于“植物原料未在配方备注栏明确使用部位:甜扁桃(PRUNUS AMYGDALUS DULCIS)油、红没药(COMMIPHORA ERYTHRAEA)油、乳香(BOSWELLIA CARTERII)油、马齿苋(PORTULACA OLERACEA)花/叶/茎提取物”的解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包括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某某植物油、某某植物水、某某植物汁等形式,如马齿苋(PORTULACA OLERACEA)花/叶/茎提取物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需要注意的是原料名称中已明确使用部位的如欧当归(LEVISTICUM OFFICINALE)根提取物表示该植物的使用部位为根,无需在配方备注栏进一步说明。
4.关于“产品功效宣称祛痘/抗皱,配方原料无相关使用目的”的解答
根据《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第七条:配方原料使用目的填写要求: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除臭功效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适用于特殊人群除外),应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原料,如果上述需标注的功效原料不是单一组分,应当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因此产品功效宣称祛痘/抗皱,配方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有祛痘剂/抗皱剂。
问题5:关于“产品名称为‘某某水润胶原面膜’‘某某乳酸铵保湿舒缓特护乳’,胶原、乳酸铵在配方中使用目的为皮肤调理剂,与产品功效宣称保湿、舒缓不一致”的解答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二):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皮肤调理剂指向不明,胶原、乳酸铵的使用目的应与保湿、舒缓有关。
来源: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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