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诈骗案件:一审阶段主犯变从犯,减轻处罚

文摘   社会   2024-12-26 12:26   广东  
作者:金翰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诈骗犯罪案件律师,承办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专注办理诈骗罪、新类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企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及其衍生罪名等相关案件。

金翰明 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
广强律所| 个人微信:13802927667



这是金律师办理的第六起有效辩护的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也是今年办理的第二起获减轻处罚的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

这个案件又是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也是经央视报道的案件,全案涉案金额超过八亿。

我们作为辩护人,在一审阶段介入案件,通过详细阅卷及全面了解案件案件情况后,坚持认为《起诉书》针对吴某的诈骗罪定性存在重大问题,从我们接受委托开始,一直在为当事人争取不构成诈骗罪,应成立虚假广告罪的轻罪辩护。

全案牵扯人员过多、影响巨大,法院最终并没有采纳我们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当事人应成立从犯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从建议量刑十三年半,到最终判决八年半。

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有量刑上的收获,也有罪名未能变更的遗憾,刑事案件往往如此,前提是必须穷尽方式去争取。希望案件二审阶段能够有更优的处理结果。

金律师办理的六起有效辩护的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

1.辽宁邱某涉嫌保健品诈骗罪案件,办案机关变更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不起诉。

2.南京东鼎公司管某涉嫌保健品诈骗案,二审阶段介入,主犯变从犯,从十一年减为六年十个月。

3.山东王某某涉保健品诈骗案,二审阶段介入,主犯变从犯,减轻处罚,十年减为八年。

4.河南卢某涉保健品诈骗案,检察机关当庭建议量刑十四年,通过辩护,一审阶段主犯变从犯,最终判五年。

5.四川刘某涉嫌保健品诈骗案,一审阶段大幅降低涉案金额,减轻处罚,从建议量刑十年,到最终判六年半。

6.湖北吴某涉嫌保健品诈骗案,一审阶段主犯变从犯,减轻处罚,从建议量刑十三年半,到最终判八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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