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文摘   社会   2024-05-31 10:40   广东  
作者:金翰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诈骗犯罪案件律师,承办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专注办理诈骗罪、新类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企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及其衍生罪名等相关案件。

金翰明 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
广强律所| 个人微信:13802927667


X人民法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某的委托,指派金翰明律师担任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后已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现针对本案诈骗罪的指控,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补充侦查卷《业绩抽样调查表》显示,涉案多数客户公安机关没有联系上,如何证明这些客户属于涉案的被害人,如何证明这些客户的涉案金额属于诈骗金额,在此基础上,又如何以审计报告加法式统计的总金额,来认定涉案全部的诈骗金额。

(图片略)补充侦查卷P134

以该份《业绩抽样调查表》作为参考,该表格中统计了26名客户,即使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能够证明的“被害人”也仅有3人,其他23名客户公安机关均无法联系,本案如何笼统的将该23人也认定为被害人,本案的《审计报告》又如何将上述23人一并纳入全案金额的统计,辩护人认为,此种认定导致涉案罪名、金额的指控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业绩抽样调查表》中,部分客户证明涉案公司不存在诈骗行为。

公安机关所做的调查表中,对该类客户所做的备注如下:

1.曾某某,2021111日,不愿提供(补充侦查卷P5)

2.张某,20211230日,拒绝提供信息(补充侦查卷P29

3.王先生,202221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29

4.王总,202275日,拒绝提供信息。(补充侦查卷P29

5.李某,2021121日,不配合(补充侦查卷P29

6.陈某,20211112日、1117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44

7.宋某某20211222日,不愿配合(补充侦查卷P58)

8.王先生,2022313日,称未被诈骗(补充侦查卷P117

9.闫总,2023323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17

10.朱总,2022620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38

11.魏总,20221114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38

12.陈总,2022630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38

13.张某,2022217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38

14.杜先生,2021124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38

15.孙先生,20211214日,不说(补充侦查卷P138

16.王某,202289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45

17.陈总,2022615日,拒绝提供信息(补充侦查卷P145

18.董女士,20211231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45

19.王先生,2022222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45

20.陈总2022105日,拒绝提供信息(补充侦查卷P145

21.孙先生,20211211日,自称没有被骗(补充侦查卷P145

本案刨除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没有联系上的客户,在已经联系的客户中,亦有部分客户反馈没有被诈骗,该等证据恳请贵院予以重视。

第三,吴某庭审中陈述,涉案A项目运营正常,客户有收益,吴某在公司期间公司主要运营的是A项目,吴某不认为其参与的A项目涉嫌诈骗罪。

辩护人查阅卷宗材料,发现本案已做询问笔录的被害人,鲜有涉及A项目。辩护人恳请贵院核实A项目的客户,并核实A项目中客户的运营收益情况,即202110月之前,涉案公司给客户推介的A项目的客户运营收益事实。

辩护人认为,A项目是涉案公司早期运营的项目之一,如果该项目客户存在相对稳定的收益,则能够证明涉案公司合法经营的目的,并非是虚构项目或是以完全不能盈利的项目骗取客户款项。亦能合理解释后续项目是由于涉案公司不能预料的客观原因,导致客户无法正常收益。

同时涉案公司在客户收益受限时,也一直在通过变更项目、寻找新商机等办法,为客户争取收益。

第四,吴某是公司老板的亲属,但是本案现有证据(包括公诉人举证的吴某在某微信群中、以及吴某个人名下银行卡给公司使用等情况)不能证明吴某确实参与了公司核心的经营行为,无法证明吴某对公司有经营决策权,吴某应当属于从犯。

举例而言,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涉案人员的亲属也会成为公司法人、提供银行卡、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运营收入,但是基于当事人并没有参与公司的核心经营行为,某些案件司法机关最终会针对该类人员做出无罪处理。

在本案中,吴某确实参与了公司话务部门的工作,亦应当对话务部门工作承担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吴某亦存在上述关联行为,但是上述行为无法证明吴某参与了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无法体现吴某具有主犯的职责和作用,吴某在涉案公司的客观经营行为中,只是公司的话务经理,应当属于从犯。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律师

X年X月X日



金律师往期文章


套路贷案件办案札记:一审阶段打掉诈骗罪定性
办案札记:民营企业家涉诈骗罪金额数百万,终获不起诉
结合亲办案例谈: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
套路贷案件二审阶段应当如何辩护?
为套路贷、网络放贷提供引流推广、广告宣传,成立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期货案件的实务案例来看,平台与客户对赌不必然构成诈骗罪
为荐股荐期货公司提供广告推广、组建微信群等服务是否成立诈骗罪?
期货、外汇案件中,平台提供操作建议、夸大盈利不是成立诈骗罪的核心事实
养老、保健品诈骗案件中,关于诈骗罪定性的辩护问题
保健品诈骗案件中,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高价销售保健品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保健品诈骗案件中销售平台主管是主犯还是从犯?
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关于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等轻罪辩护的探讨
股权转让、股权代持被控合同诈骗罪案件四个无罪裁判要旨
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办案札记(从十年以上到缓刑)
医保诈骗案中,如何认定涉案医院的相关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探讨:如何认定、区分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支付平台、推广平台涉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问题
从17个无罪判例,看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要旨、无罪辩点
民间借贷涉诈骗罪案件,如何在侦查阶段争取有效辩护?
企业老板因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罪案件,应如何有效辩护?
商务局补贴类涉诈骗罪案件,应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为什么说社保代缴行为不应定性为诈骗罪?
亲办案例:社保代理、涉案金额600万,打掉诈骗罪定性
请托办事型诈骗罪案件,尽力但未办成不应构成诈骗罪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
本号由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诈骗犯罪案件律师金翰明创建,致力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研究,电话:13802927667。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