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办事型诈骗罪案件,请托事项违法能否阻却诈骗罪的成立?

文摘   社会   2023-03-28 08:36   广东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承办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专注办理新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套路贷相关案件、企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及其衍生罪名等相关案件。

金翰明 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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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请托办事型涉诈骗罪案件,请托人花钱请别人帮忙办事,如果请托的事项本身存在违法性,尤其是刑事违法性,比如花钱办取保、花钱保公职等,此类情形下,受请托人能否以请托事项违法为由,主张自己取得请托人款项不构成诈骗罪。

答案是不能,即使请托事项本身具有刑事违法性,但是如果被请托人确实虚构自身或第三方的办事能力,也没有任何为请托人办事的实际行为和意愿,骗取款项并非法占有,此时即使请托事项本身是违法的,亦不影响被请托人诈骗罪的成立。

但是这里衍生出一个问题,在请托事项违法的情况下,请托人能否主张被诈骗,要求被请托人返款请托款项,或者要求司法机关协助处理退赔、退赃,并最终要求司法机关协助返还请托款项?

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我们的确遇到过,在请托事项违法的情况下,请托人仍要求被请托人返还请托款项,并最终通过司法机关索回请托款项。结果是被请托人被判了刑,请托人虽有不正当目的,但最终却能够索回请托款项,没有任何损失。

但是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并不能当然的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

近期全国很多法院的相关判决,即倾向于认定此类不法请托事项所涉款项,不予返还请托人。

例如,即墨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刘某得知刘某某丈夫高某某涉嫌犯罪后,谎称其有能力帮助高某某判处缓刑,以“处理关系”为由向刘某某索要30万元,约定先付20万元,事成之后再付另外10万元,刘某某信以为真,向刘某转账20万元。后高某某被抓获,刘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明知其丈夫涉嫌犯罪仍妄图通过非法手段干预司法,涉案二十万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不予退赔。

也有相关民事判例认定:请托人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所涉款项不予返还。

因此针对请托事项违法的案件,暂不考虑被请托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按照司法实务中的倾向性处理,请退款项不予退赔,应予以追缴。

所以针对请托人而言,如果请托款项基于“不正当目的”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索回,同时部分请托事项违法的案件,请托人同样可能存在行受贿犯罪等相关风险,此时如何妥善处理案件,是否理所当然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控告,让办案机关协助追回款项,就成了一个问题。

针对被请托人而言,单凭请托事项违法并不能阻却被请托人诈骗罪的成立。因此,请托办事型诈骗罪案件,当事人能否无罪的核心,仍是要回归到当事人是否具备一定的办事能力、是否具备办成请托事项的可能性、是否有为请托人处理请托事项的实际行为、是否有办理请托事项的意愿、在请托事项无法办成时是否有退款行为和意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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