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诈骗案件办案札记:一审阶段减轻处罚

文摘   社会   2024-08-29 17:54   广东  
作者:金翰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诈骗犯罪案件律师,承办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专注办理诈骗罪、新类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企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及其衍生罪名等相关案件。

金翰明 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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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收到法院通知,刘某案判决已出,刘某获六年有期徒刑。

本案刘某因销售保健品被指控诈骗罪,在涉案的十五名被告人中排名第一,指控的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万,按照检察机关的说法,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十年以下。而本案的结果,虽未达到我们预期变更罪名的要求,但减轻处罚已实属不易。

这个案件我们在检察机关移交法院之前介入,两周的时间内,紧急出差阅卷、准备辩护文书、约见检察官,虽已收到案件即将移送法院的消息,我们仍紧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就案件定罪、量刑问题当面沟通、交换意见,抓住审查起诉阶段的最后机会,希望能够动摇检察机关的重刑指控。

但是检察官的意见非常坚定,刘某位列第一被告人,本案的金额不可能低于五十万,所以刘某的刑期不可能低于十年。


本案前期由于诸多客观原因,办案机关对全部涉案人员取保候审,导致涉案人员认为问题不大,审查起诉阶段基本放任,最终等来了十年以上的重刑指控,本案刘某不存在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已无实质意义。事已至此,我们的目标只能放在一审阶段。

回归案件事实:这是一起典型的保健品会销涉诈骗罪案件,是一家在当地经营了七年的机构,销售的产品均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食品、保健品,客户普遍认可,绝大部分销售金额来源于客户复购产品。

本案的特殊之处是没有任何一名“被害人”报案,没有任何一名消费者曾向司法机关或是监管部门举报,所有的客户及其询问笔录均是侦查机关主动联系并要求配合调查。

一审开庭时,有部分消费者自发到现场旁听,并在休庭时找到法官,明确提出清楚产品的性质,购买产品是因为觉得这些产品确实不错,而且涉案机构对于消费者旅游、住宿、参观等活动的安排,非常适合消费群体,客户也很满意,因此要求法院不要给当事人定罪。

而检察机关的指控理由是,供货商安排的讲师宣讲内容涉嫌违法,因此销售的产品均属于诈骗,甚至一度将机构销售的诸如奶粉等产品也列为诈骗金额。

我们在详细阅卷后,发现案件定罪量刑存在诸多问题,确定本案想要追求轻判结果,必须首先坚持罪名辩护的辩护策略,通过罪名辩护和量刑辩护两种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判罚结果。基于此,我们在一审阶段主要围绕以下几点提出辩护意见:

第一,涉案产品性质认定文件等实物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产品虽在行政管理范畴属于保健食品,但其成分中包含药物成分,事实上具有一定药用功效,因此,本案对涉案人员以行政处罚或虚假广告罪处理更为适当。

第二,即使认定涉案人员涉嫌犯罪,从《起诉书》认定的供货商负责产品来源、产品定价、制作课件、向分销商下发课件、培训讲师安排讲师宣讲、结算讲师费用、培训分销商等诸多销售核心环节,供货商起主导作用应当为主犯,分销商及其刘某应当是从犯。

第三,刘某自X年X月已经从机构退股,被害人提交的收款凭证以及电子数据表,相关购买记录均发生在X年X月之后,刘某不应当对该等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涉案X、Y两款产品销售行为并不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


围绕上述辩护意见,在一审阶段的庭前、庭后,我们辩方向法院提交了多起虚假广告罪的类似判例,以及类似案件中法院判决涉案人员为从犯的判例,希望能够从案件整体上说服办案机关,作出有利于涉案人员的判罚结果。一审庭后,针对庭审情况,我们补充完善了书面辩护意见,并提交至法院。

经过一波三折,本案的最终结果,虽未达到最好的预期,没有实现罪名的变更,但是法院综合考量控辩双方的意见,在金额上对全案予以折中处理,最终刘某获减轻处罚,从十年以上到六年。


这起案件是金律师亲办的第四起,在法院审判阶段实现减轻处罚的保健品涉诈骗罪案件,这四起案件的辩护,均为当事人避免了十年以上的重刑结果,亦因为当事人排名靠前,也从全案的角度为其他涉案人员避免了重刑结果。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是律师的追求,也是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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