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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办案札记:民营企业家涉诈骗罪金额数百万,终获不起诉
文摘
社会
2023-11-09 18:06
广东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承办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专注办理新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套路贷相关案件、企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及其衍生罪名等相关案件。
金翰明 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
广强律所| 个人微信:13802927667
10月30日上午,刚到办公室整理案件材料,手机收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案件进度提醒,显示D某案“其他证据不足不起诉”。电话向检察机关核实,得到恳请回复后,立即与当事人电话沟通,让当事人去检察机关对接不起诉手续。
本案最终的不起诉,可谓一波三折,但核心有两点:一是当事人无论在羁押期间,还是取保候审后,近两年以来一直坚持无罪的主张和抗争;二是辩护律师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无罪法律意见,提出当事人无罪理由,与当事人无罪辩护的配合、争取。
接受委托
2022年3月,当事人D某已经被逮捕后,家属电话联系到金律师,将当事人涉案的基本情况、涉案公司在涉案项目中的经营内容,以及家属、涉案公司、辩护律师沟通了解到的指控事实告知金律师。双方在多次电话沟通后,对案件的辩护问题达成初步共识:
1.本案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涉诈骗犯罪指控的案件,当事人罪名如果被坐实,结合数百万的涉案金额,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重判结果,因此罪名的辩护是本案首先考虑的问题。
2.涉案公司在指控的政府补贴项目中,虽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违规手续申领、资质瑕疵等问题,但是基于涉案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服务义务,相关部门对申领资质、申领材料进行了多轮的严格审查、核验,应当明知涉案公司的申领事实和相关资质情况,涉案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应当成立诈骗犯罪,本案必须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争取。
双方达成上述共识后,通过远程对接辩护手续,金律师介入案件辩护。
会见沟通
2022年初的外省会见自然不容易,要联系街道、酒店报备安排行程,提前和看守所联系沟通会见手续、会见时间,好在过程虽折腾,但最终顺利会见当事人。
记忆深刻的是第一次会见时,当事人虽对当时处境担忧,但却始终坚定的告知金律师,其公司及其本人多年以来的合法经营,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获取非法利益的念头和必要,并要求我们一定坚定地为其做无罪辩护争取。
先后多次会见,一方面通过会见,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情况,另一方面指导当事人如何依法应对讯问、提出辩解,如何应对后续的司法程序,确保有利的事实、证据能够及时地在卷宗中确认下来,为后续的辩护打基础,同时与当事人核实案件情况、确认辩护思路和具体的辩护意见。
侦查阶段的辩护
会见当事人后,金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辩护手续,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多渠道了解的案件事实,我们撰写了《D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说明、论证涉案公司的运作模式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由于当事人已经被逮捕,我们认识到案件在侦查阶段,无罪以及取保候审的难度,但坚持向侦查机关提出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主张当事人的无罪理据,也希望通过“先入为主”,影响办案机关对案件的认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围绕《起诉意见书》的指控事实,详细梳理控方的指控逻辑和核心证据,并在卷宗材料中寻找当事人无罪的事实、证据、理由。在详细阅卷的基础上,撰写了《D某不构成诈骗罪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D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结合卷宗中的事实、证据,从以下五点论证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一、本案的实物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第三方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内容是明知的,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对涉案材料存在的部分不实情况也应当是知情的,相关部门不存在认识错误,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认定涉案公司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核心事实,系涉案公司是否向第三方企业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如果涉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文件要求向绝大部分第三方企业提供了相当的服务内容,即使涉案的“虚假证明材料”“虚假流水”等指控属实,本案也不应成立诈骗罪。
三、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公司向第三方企业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本案中部分第三方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关于涉案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四、涉案公司与第三方企业、相关部门之间均存在合同关系,涉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企业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同时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流程为企业申领补贴款项有事实依据,涉案公司与第三方企业之间的转账付款流程,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诈骗罪依据。
五、第三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验收材料均由相关部门审核,结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流程和审核内容,相关部门在本案中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并非基于认识错误支付补贴款项,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上述两份无罪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先后两次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以无罪辩护意见为核心,结合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类型案件的具体特点,以及D某本人案发前后的配合办案态度、涉案公司合法经营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经过书面、口头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类型的案件,当事人能够取保候审,亦能体现案件定性方面的争议,以及办案机关对后续案件处理结果的综合考量,一定程度上是案件最终结果的风向标。
最终,在漫长的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时,我们收到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不起诉处理结果,案件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告一段落。
案件总结
第一,司法实务中,诸多法定无罪、法定不起诉案件,最终都是通过“证据不足”的方式予以呈现,是司法实务中典型的折中处理办法,也是双方都能接受,或者说是不得不接受的处理结果。
第二,无罪案件并非是人为制造的无罪,是因为当事人本就无罪,辩护律师的工作是行使辩护人权利,尽责专业的付出,帮助当事人拿到本应的无罪结果。
第三,对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层面能够证明的无罪案件,无罪辩护虽难,但并非不能实现。
最后,感谢当事人坚定的无罪争取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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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由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诈骗犯罪案件律师金翰明创建,致力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研究,电话:1380292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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