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重要的合同类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审改,是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本文根据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改有关问题进行实务解析。
”
文|何根平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01
建设工程设计概述
1. 建设工程设计的内涵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的内涵进行了具体化,该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2.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及设计深度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阶段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此外,有的设计合同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之间约定了扩初设计,需要注意的是,扩初设计并非独立的设计阶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都对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第1.0.5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另外,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此外,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F.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G.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可以承接所有的设计工作。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设计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与发包人签署设计合同的,设计合同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在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应当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调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起草/审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必须考虑的因素,起草/审改合同时,需要对较易发生争议的内容,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处理,避免发生纠纷时,使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正所谓我们虽无法完全规避风险与纠纷,但可以通过设计相应的合同条款,使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处于有利地位。根据笔者通过法信、威科先行等网站检索的结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常见纠纷类型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①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挂靠;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④非法转包;⑤违法分包;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司法实践中,前述第①-⑤项也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但是,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形跟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完全重合,设计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如下:(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的内容,在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前,发包人应当提供的材料主要为: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发包人要求(设计任务书)、建筑红线图和建筑钉桩图、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以及工程勘察报告等,因此,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仅需要按照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进行设计,不需要发包人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根据《建设部关于对<关于如何理顺设计方案招标与城市规划管理关系的请示>的复函》,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和用地红线图,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原规划设计要求和用地红线图对中标方案进行审核。因此,本文认为,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签订的设计合同有效。(2)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签订的方案设计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讲,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才能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自然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根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具有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因此,外国设计单位无相应资质与中国境内的企业订立的方案设计合同应当有效。(1)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文件存在质量缺陷,如设计深度不符合合同约定、不满足设计任务中的经济指标要求、不符合规划条件中的指标要求、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等。(2)发包人主观上对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文件不满意。(3)因发包人原因、设计单位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设计文件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4)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接收人不符合合同约定、文件格式和份数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由于设计文件的交付是设计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因此,设计合同应当对设计文件的交付要求、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接人等内容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以免产生纠纷。设计费支付纠纷是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的纠纷方式,此类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设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设计文件交付行为的认定、设计费数额的确定等。因此,起草/审改设计合同时,需要对设计费支付的有关条款予以重视,对每个阶段设计费支付的条件和金额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以免发生争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因此,设计合同通常会约定设计文件存在设计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畴,实践中有争议。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司法审判实践中多倾向于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仅将建设工程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为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并未提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三级案由下的第(3)-(9)类四级案由均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但不包含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因为案件争议事实主要发生在项目现场,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勘验现场,同时,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方式不同,设计人员虽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等工作,不过其主要合同义务是根据勘察文件及法律、法规、国家规范、国家标准的规定,形成各类设计图纸,向发包方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规范、国家标准和发包人要求的图纸。设计人员的核心工作任务通常并非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完成,甚至很多项目的设计工作都在国外完成。综上,本文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应当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规则。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常见纠纷类型,本文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重点合同条款进行解析说明,以供实务参考。设计人条款中,必须要明确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的具体授权范围。而且,由于设计合同是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合同,为保证设计质量,必须在设计合同中固定设计人员,在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部分,应当明确约定设计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与设计合同约定不符的、设计人员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等情况下设计人的违约责任。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情形,为了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以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设计合同可以明确约定禁止分包的部分;如果设计合同未约定禁止分包内容的情况下,应约定设计人分包应取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同意的,应当审核分包的内容、分包人的资质等。设计服务可以分为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和工程设计其他服务,其中,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如果设计合同未明确区分设计服务的范围是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和工程设计其他服务,则设计合同费用只针对工程设计基本服务,不包括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服务期限,需要准确定义开始设计日期、完成设计日期和设计服务期限总天数。开始设计日期均分为计划开始日期和实际开始日期,完成设计日期均分为计划完成日期和实际完成日期。计划开始日期和计划完成日期均是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实际开始日期以发包人通知开始设计的日期为准。设计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应等于或高于国家或地方的强制性标准,低于国家或地方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无效。不同合同文本约定的技术标准不一致的,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较高标准为准,否则应按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国家或地方的设计标准更新的,如果是强制性标准,必须随时更新;如果是非强制性标准,发包人有权选择是否更新。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住宅不低于70年,商业不低于50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算。设计人应当按发包人的要求向施工图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设计成果进行说明和技术交底。设计人积极参加阶段性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有义务在双方认可的报审资料、会议纪要、技术洽商情况说明及符合要求的工程验收资料上签字盖章。设计方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按时到达现场处理有关政府审查或施工现场的设计问题,设计人不得无理由不到现场处理。若因设计人未达到现场及时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应按设计合同附件中“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所列设计人员名单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内容进行。设计人不能单方面变动,同时设计人承诺不会因其他项目影响到本项目的设计质量和进度。本项目应设正副2名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应设1名专业负责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应随时安排协调各专业的设计进度和组织研究解决各专业设计之间技术矛盾。设计管理人员应做好本项目各专业设计的联络协调工作,使设计工作的质量、进度和深度均符合要求。对发包人根据情况要求设计人更换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更换。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设计合同约定的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人员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予以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解答和解决施工中提出的设计有关问题。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向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设计任务安排计划表。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完成本工程设计的全部设计、咨询工作,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设计阶段必需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电子文件。一旦出现问题,设计人应在5日内采取并完成补救措施,发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的,设计人应负责赔偿。如发现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有误或有疑问,设计人应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设计人在执行所有设计任务的过程中,均实行书面工作单制。所有涉及执行的事项均以发包人书面认可的人员的书面签字为准,设计人确认:除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有效签字人员外,其他任何人签字均无效。设计人应遵守发包人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就本项目制定的有关规程。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设计人不得指定上述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设计人应无条件免费及时予以配合。发包人有权就与确定本项目的各专业设计、限额及设计要求相关的重要事项,随时向设计人进行咨询,设计人应对此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复。如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咨询时,设计人均应以书面方式答复。发包人有权就设计人出具的任何设计文件向设计人提出询问,设计人应对此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复。如发包人以书面方式询问时,设计人均应以书面方式答复。设计人在收到上述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发包人的咨询后,通常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遇重大疑难问题,设计人应在甲乙双方协商并认同的合理时间内给予以答复。设计人逾期未进行答复的,则视为同意施工单位或发包人的意见。发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遇紧急情况,现场设计代表不能解决时,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本项目施工单位口头或书面通知后8小时内,增派相关专业负责人到本项目施工现场,及时对施工过程中所遇与设计有关的任何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负责具体指导。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进行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人应当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委派设计主持人及相关工种负责人按时参加工地例会,并就与设计相关的问题进行说明,回答发包人及施工单位等的咨询和询问。协助发包人就市政工程的有关问题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和商讨。上述工程施工完成后,设计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虽然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就设计成果向设计人发出书面认可,但并不代表发包人对其设计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的认可,也不表示发包人放弃要求设计人依据合同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的权利。设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和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为发包人发出认可函而得到任何的减轻或免除。设计人应坚决杜绝与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相互串通、勾结,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发包人权益现象的出现。设计人应为其员工购买充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交工伤险,设计人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合同而遭受的一切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应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设计人对此予以特别确认。设计人员不同于施工人员,设计人员通常不驻场,因此,设计合同的联络条款非常重要,需要作出详细约定。设计合同需要明确约定,设计文件的交付,必须向合同联络条款指定的人交付,否则视为未交付;接收人收到设计文件,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需要具体的每类图纸资料的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且必须签字。发包人要求是设计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发包人要求是由发包人提供的,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机构,其不具备保证发包人要求正确无误的专业能力。因此,设计合同需要约定发包人要求出现不完整、错误或违法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如下:(1)设计人员有义务审核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员审核发现发包人要求有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发包人修改。设计人员没有发现发包人要求存在问题的,视为发包人要求无错误,之后设计人不得以发包人要求错误为由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2)发包人要求存在错误或违法的情况下,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修改,如果发包人拒绝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工作,甚至有权解除合同,如果造成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提供设计资料是设计合同中发包人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因此,设计合同中必须明确发包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名称、文件份数、提交时间、提交地点以及设计人对设计资料的审核义务,如果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发包人说明,要求发包人补充提供,如果接收时设计人未对材料提出异议,之后设计人无权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错误为由要求延长设计资料交付时间或者调整合同价格,也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设计文件交付纠纷是设计合同常见纠纷类型,因此,设计合同必须对设计文件交付的份数及格式作出明确约定。(1)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2)关于设计文件提交形式,一般约定正式的设计文件应当提交书面版本,如需要电子版本,则需要提供CAD格式的版本。(3)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如果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格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视为未提供,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设计文件交付纠纷是设计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因此,起草或审改设计合同时,需要对设计文件的提交作出明确的约定,具体可以详见下表:(1)双方确认:上表所列的设计人完成各阶段设计成果的时间不含发包人审核、报批所用的时间;(2)双方确认:上表所列的设计人完成各阶段设计成果的时间,作为设计人应遵守的提交各阶段的设计成果的时间依据;(3)双方确认:上表所列的发包人提交各种文件资料的时间均为暂估值,不作为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无论发包人实际提交各种文件资料的时间周期长于或短于上表所列时间,设计人均应在发包人提交各种文件资料后毫不迟延的开展工作,且不得因发包人所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的时间周期与上述约定不符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赔偿、索偿请求,也不得以此作为延迟提交设计成果的抗辩理由。发包人对设计文件审核确认后视为质量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一般情况下设计人此时取得付款请求权,发包人对设计文件质量确认后再提出修改的,如果质量问题不属于设计缺陷造成的,即属于重复设计,发包人需要向设计人另外支付费用。因此,设计合同应明确约定设计文件审核的程序:如设计人应当多少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文件、发包人多少天内予以反馈、设计人多少日内完成修改。如发包人和设计人对设计文件的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应举证证明设计文件存在哪些设计缺陷,设计合同中可以约定,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出具审核意见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认可设计文件的质量。如设计文件未通过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不得修改之前的技术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设计依据,否则视为重复设计。设计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发包人提出的修改要求完成修改并再次提交发包人审核,设计合同可以明确约定,如果【两次/三次】审核不通过,发包人有权解除设计合同,且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方能使用,因此,设计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果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提出修改要求,设计人必须按照行政主管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如果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未超出之前的设计依据、发包人要求或技术标准的,设计人应当无偿修改;超出的,超出部分应属于重复设计,发包人需要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设计费用。此外,设计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才视为验收合格。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如发现问题需要修改或调整,则涉及到是否增加设计费用的问题,因此,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设计人修改或调整设计文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增加设计费用,其余情形均不可增加设计费用:(1)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颠覆性修改的(颠覆性修改的情形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2)前一阶段的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后阶段的设计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过多,需要对各阶段设计文件重新设计的。前述事项若非设计人原因导致,则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设计费用。由于设计服务涉及多个阶段,且每个阶段均需要与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等不断沟通,因此,设计合同的服务期限一定要明确,具体如下:(1)如果设计服务期限包括发包人的审查时间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间,则应当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时间,发包人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设计服务期限应当顺延。(2)如果设计服务期限不包括发包人的审查时间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间,则设计合同应按设计阶段分别约定设计人完成相应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时间,每个阶段的开始以发包人的指令为准,每次设计修改亦应明确约定修改期限。(3)设计合同可以明确约定设计人有权请求变更设计服务期限的情形,如发包人未按时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变更设计依据或发包人要求等。(4)设计合同可以约定设计人在发现变更事由之日起几日内未提出顺延期限要求的,设计期限视为不顺延,此时,设计人逾期提交设计文件的,视为逾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设计暂停主要发生在方案设计阶段,此时,由于发包人一般在进行项目的可研、批复等工作,一旦项目无法获得审批通过,就会造成设计停滞。因此,设计合同中可以约定暂停设计时的处理规则:项目开发停滞的,发包人应通知设计人,暂停期间设计服务期限应顺延,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设计暂停超一定时间应办理中间结算,或者解除合同。实务中,设计合同价格主要包括单价形式和总价形式。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实践中推荐使用单价合同,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可以避免更多纠纷的发生。设计费支付是设计合同纠纷的常见纠纷类型,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可以约定如下:(1)设计合同签署后几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几。(2)方案设计文件提交至发包人且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几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几或方案设计文件提交至发包人后几日内支付设计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几。(3)初步设计文件提交至发包人且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几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几或初步设计文件提交至发包人后几日内支付设计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几。(4)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至发包人且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几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几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至发包人后几日内支付设计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几。(5)结算款的支付:实践中,通常约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确认或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核通过后几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几。(4)尾款的支付: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设计人员多次去现场配合或修改设计文件,因此,为了避免设计人拿到全部设计费用后,不配合工作,设计合同可以约定设计费用应当保留5%或1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几日内支付给设计人。此外,如果因重复设计增加了工作量,可以约定增加的工作量在10%以内的,不另行付费。在知识产权条款中必须明确约定与设计文件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一般而言,设计合同可以约定除署名权外,其余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委托方,包括设计中用到的专利技术。而且,设计文件中还应约定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合同中所约定的项目设计的版权和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完整地递交发包人留存。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每类合同都需要精心设计违约责任条款。本文认为,关于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主要条款可以作如下约定:(1)发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间足额向设计人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发包人应当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2)当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设计人发出说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人发出通知后【】个工作日内设计人未能改正,发包人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合同自发包人书面解除通知到达设计人之日起解除。(3)如设计人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本项目建设或发包人的要求,经发包人催告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设计人仍未能改进达到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合同自发包人书面解除通知到达设计人之日起解除。(4)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无正当理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5)设计人违反设计合同的约定,逾期交付每个阶段的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程工期延误的,除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设计人还应当按本合同价款总额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设计人赔偿损失。(6)项目需要设计人员在现场办公的,设计人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人数向项目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设计人派驻的本项目现场的人数少于设计合同约定的人数,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违约金【】元/人/天;设计人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派驻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人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7)设计人派驻本项目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与设计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违约金【】元/人/天,且设计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8)未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违约金【】元/人。(9)因设计人项目负责人或设计人员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设计人不同意更换或更换的人员仍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0)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设计有关的例会,如无正当理由缺席,罚款【】万元/人/次。(11)设计人违反设计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向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的,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发包人受到的损失。(12)设计人违反设计合同的约定,将设计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转包或分包的,设计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发包人受到的损失。(13)设计人与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相互串通、勾结,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发包人权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设计合同,要求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发包人受到的损失,有权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如前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湖南除外)。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商议管辖条款时,可以自由约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重要合同类型之一,本文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常见纠纷、重要合同条款设计作出概括解读,以期能为实务提供参考。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压缩合理工期,导致逾期竣工的,其合同效力如何?
发包人逾期付款后,承包人能否停工,并主张工期顺延及停工损失?
- End -
12月27日下午,大鱼聊天室线下版将在北京举办,同步线上直播,一起聊聊「法律人的2024」。欢迎扫码报名,分享你的故事。
2025年1月2日(周四)晚上18:00-21:00,大鱼聊天室·线下合唱版在广州举办,唱歌喝酒,谈天说地。现场人数有限,欢迎扫码报名线下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