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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阐明四个问题:
一是案由是股东出资纠纷还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文|张开稷
来源|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
基础案情:债权人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因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由有两种选择,一是股东出资纠纷,二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选定案由后涉及的管辖法院不同。不论以哪个案由诉至法院,请求权基础是一样的,都是公司法关于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指向股东向公司的出资义务,而股东应出资未出资也是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既是满足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侵权。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出资加速到期、抽逃出资等,在案由适用上,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尚未统一,本文以出资加速到期为例,观察在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案由选择与管辖确定。案由决定了管辖,不同法院不同观点,甚至同一法院观点不一。1. 2022年3月31日上海高院确定加速到期等纠纷属于股东出资纠纷,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管辖。在(2022)沪民辖84号案件中,公司住所地(准确的说是负担基础债务的第三人公司住所地,下均简称“公司住所地”)在奉贤区,被告在普陀区,涉及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上海两基层法院对管辖问题争执不下,经中院报请上海高院裁定。
奉贤法院和普陀法院在本案中都认为涉及股东加速到期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争议点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中,公司住所地是否有管辖权。
奉贤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的案件主要涉及公司的组织行为,如公司设立、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侵权纠纷,不可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规则,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普陀区,奉贤法院移送普陀法院管辖。
普陀法院认为公司住所地就是侵权行为地,因此奉贤法院有管辖权。
报请二中院指定管辖,二中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公司所在地应为侵权行为地,移送普陀法院显属不当,遂报请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2022年3月31日裁定由奉贤法院管辖,认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与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虚假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根据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故本案在立案和管辖权审查阶段,案由应确定为股东出资纠纷,奉贤区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高院的上述说理引自现在立案庭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如果严格按照此精神理解与适用,股东出资纠纷处理各种违法出资行为并追究股东责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处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并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则两种案由没有重合的地方,不会有争议。
事实上,检索加速到期,更多的案由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上海法院在案由选择上有基本立场,但远未形成统一。
2. 2023年5月12日最高院确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地(即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在(2023)最高法民辖68号案件中涉及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上海高院与江苏高院神仙打架,就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的管辖问题各不相让,争到了最高院。债权人住所地在浙江杭州,股东之一在江苏阜宁,债务人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宝山。
宝山法院认为,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股东缴纳出资的对象为债务人公司,债务人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即为侵权行为地。债务人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故宝山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缴纳不实,导致公司不能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造成债权人债权得不到清偿而受损。因此,本案的被侵权人为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公司。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债权人主张公司原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因股东不如实出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现股东作为股权受让者,应当对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分析上述诉讼请求,债权人实际上主张的是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地,即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先行受理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公司住所地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具有管辖权。虽然上海高院认为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虚假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案由管理规定》中股东出资纠纷是三级案由,其项下并没有四级案由。以下案件选自管辖立场确立后的管辖裁定,看完之后我陷入迷茫,这也促使我写下本文。读者如觉得内心混乱,可以快速阅读乃至跳过本节。法院管辖说理一般在管辖裁定中,这里之所以展示的股东加速到期大多在股东出资纠纷案由下,正是因为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中顺利立案,未进入管辖裁定中。2023年10月8日金山法院(2023)沪0116民初13319号案件涉及加速到期,法院认为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本院具有管辖权。
2023年10月17日闵行法院(2023)沪0112民初43270号案件涉及加速到期,法院认为股东出资纠纷,因其不属于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并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据此,未列于上述条款中的股东出资纠纷,在缺乏协议管辖的情况下,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该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7日徐汇法院(2023)沪0104民初23754号案件涉及加速到期,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涉公司纠纷的专属管辖进行了补充,“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的表述并未排除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原则上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嘉定法院(2023)沪0114民初23795号案件涉及加速到期,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满足九民纪要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特殊情形为由,要求两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纠纷类型属于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特征存在差异,故本案案由应更正为股东出资纠纷,并按照该案由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023年8月6日闵行法院(2023)沪0120民初16594号案件涉及加速到期,本案名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但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原告要求两被告作为第三人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故本案实际案由应为股东出资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移送至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闵行法院(2023)沪0112民初45286号案件涉及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提起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因不属于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故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据此,未列于上述条款中对应股东出资范围的补充赔偿责任纠纷,在缺乏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处理。
2. 管辖权异议下逐步形成统一,嘉定法院、二中院的做法值得参考在检索了上百篇管辖裁定后,我发现近期嘉定法院和二中院的处理方式让我在混沌中感受到久违的统一:本院是公司住所地的,两种案由都可以。如果被移送管辖的,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上级法院予以撤销。本院是被告所在地,如果是股东违法出资有关的纠纷,定股东出资纠纷案由,移送公司住所地管辖。这符合上海高院精神。这种做法可预见性很强:如果要在公司住所地诉,两种案由都可以;如果在要被告住所地诉,一定要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由,同时有被移送管辖的风险。2023年6月26日上海二中院(2023)沪02民辖终476号案件中,上诉人提出本案不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而是股东出资纠纷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被告系上海XX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作为上海XX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诉请被告在出资未到位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纠纷,属侵权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郑某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2024年2月28日上海二中院(2024)沪02民辖终136号案件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并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应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根据(2022)沪民辖84号案件,加速到期纠纷属于股东出资纠纷原则上由债务人公司住所地管辖。本案中所有被告住所地和债务人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法院认为从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及提供依据来看,原审法院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确定案由并无不当,本案应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根据原告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并无不当。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表明,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根据前文可知债务人公司住所地一般被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我不认为原告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2024年4月10日嘉定法院(2024)沪0114民初586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出资不足纠纷,案由不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应确定为股东出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24年4月11日,嘉定法院(2024)沪0114民初5544号中,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以被告抽逃出资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属于股东出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三人某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此种情形下,股东是向公司缴纳出资,而非向债权人直接清偿,即所谓“入库规则”。入库规则对债权人不利,可能会花费诉讼成本而为他人做嫁衣。上海法院是否采用“入库规则”还在等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目前未作裁判。司法解释出台前,尤其是针对上海地区以外的法院,我推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的案由,从侵权的角度有更大的说理空间来排除入库规则的适用。新公司法中,债权人追究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前手股东不需要进行主观恶意的判断,导致被追责股东范围过大。该问题或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一并得到回应。有学者指出,股东出资纠纷涉及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关注的是股东是否应向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涉及的是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关注的是股东是否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问题。这种思路与公司法强调“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是相统一的。如果新司法解释支持入库规则,则该观点得到支持。我理解,公司法人独立原则与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法的基石。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但谁最关心股东出资?实践中,股东出资问题进入诉讼大多是因债权人而起。我赞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股东出资纠纷应解决股东出资责任相关问题,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应解决“人格否认”相关问题。如果新司法解释否定了入库规则,规定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那么这两种案由可以很好地区分适用,正好对应公司法人独立原则与资本充实原则。案由是按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定,而不是根据主体不同而定。希望随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责任的案由与管辖在司法实践中能够逐步趋于统一。张开稷,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硕士。长期专注于公司商事与执行、保险再保险、金融监管合规业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加入中岛前,曾就职于某国有保险公司总部,熟悉内控合规与监管政策。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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