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19.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9.1.1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6)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5.19.1.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收益价值每增加33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价值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者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五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9.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9.2.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达到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5.19.2.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超过十次且价值总额不满10万元的,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每满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价值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者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作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9.4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19.5 需要说明的问题
5.19.5.1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综合确定量刑幅度和宣告刑;
5.19.5.2 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次数在十次以上的,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未达到10万元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
5.19.6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19.6.1 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当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5.19.6.2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金。
5.19.6.3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5.19.7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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