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聚焦:两部门联合发布,药店医保药师最新要求!

职场   2024-12-18 19:45   安徽  

一省药监、医保部门联合发文,强化对连锁药店执业药师在医保基金使用、远程药学服务、电子处方流转等方面的管理,进行监管到人。


01

明确连锁药店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12月16日,江西省药监局、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提出相关规定,以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医保药师配备申请方面,《通知》要求,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新开设的零售药店须配备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的,并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可申请医保药师。

在电子处方流转问题上,《通知》支持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已纳入我省医保定点管理的互联网医院)符合资格的执业医师为参保患者开具处方,经所在医院药师审方后,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定点零售药店从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受处方并经其药师审方后调剂

另外,对于药品违法违规行为,《通知》要求,各设区市药品监管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从事远程药学服务连锁门店等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严格药品经营行为和医保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形成监管合力。属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从事远程药学服务门店监管,重点检查远程执业药师和门店药学技术人员提供药学服务、处方药品凭处方销售等情况,加强药品购销存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约谈、告诫、暂停远程药学服务等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

在医保基金监管问题上,《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执业药师等人员的医保编码贯标,做好远程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与其服务门店的匹配和编码维护,加强基金使用监管,严厉打击套取医保基金的欺诈骗保问题。

《通知》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可以说,是将医保基金监管以及药品经营行为监管落实到了“监管到人”层面。


02

多省出台政策
医保基金监管责任到人

近年来,为了有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坚决打击各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药品安全监管体系都在不断完善,监管方式不断创新升级,国家层面以及各省市均提出追责到人、监管到人的创新监管办法。

8月23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将明确提出医保基金监管精确到个人,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并处罚到人。

这也意味着给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戴上了“紧箍咒”,如有违规现象发生,医保局可直接追究个人责任。

另外,此前广东、安徽、山东、河北、辽宁、广西等多地分别出台信用管理办法,对执业药师实行信用分级管理,将定点医院、零售药店、医师、药师、参保人等纳入医保信用管理,对医师、药师人员提出具体细化管理要求,违规行为将被扣分、追责,通过“积分制”进一步落实“监管到人、处罚到人”相关规定。

医保基金监管到人管理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医药从业人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有效防止相当部分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对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03

明确电子处方流转过程中的医师、药师个人职责

值得关注的是,在电子处方流转问题上,《通知》要求“执业医师为参保患者开具处方,经所在医院药师审方后,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定点零售药店可从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受处方并经其药师审方后调剂”,明确了医院医师、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个人职责。

猜测这一规定或与前段时间国家医保局出台的医保药品处方外配管理要求相关。

自10月份哈尔滨万张手写伪造处方案曝光以来,国家医保局以及黑龙江、海南、河北、青海、内蒙古、山东、陕西、广州、江苏无锡等多地医保局纷纷出台规定,要求加强电子处方平台建设,推动处方流转,并在推进电子处方流转过程中,强调了医院医师开方以及药店执业药师个人审方、调剂、处方留存责任。

《通知》的发布彰显了对连锁药店执业药师管理体系的持续强化,不仅极大提升了连锁药师队伍的专业性与规范性,更为江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同时也为推动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来源: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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