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行业新闻:被罚200万,负责人终身禁止从业!因这个原因……

职场   2024-12-19 19:45   安徽  


江苏一药品公司因违反GSP被罚200万元,其负责人终身禁止从业……



01因严重违反GSP被罚200万,负责人被终身禁止从业


近日,江苏省药监局公布了一则处罚案例。


最新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苏某医药有限公司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监管部门罚款2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亦被罚款并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江苏某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江苏省药监局对江苏某医药公司处罚款2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2.53万元;责令停业整顿至整改完成。


个人处罚方面,没收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124002.68元;对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001.34元;终身禁止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据天眼查,上述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药品批发;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


无独有偶,不久前,湖南岳阳县一家药店的负责人、投资人因多次销售假药,双双被判刑,三年内禁止再从事药品销售相关行业,并按其销售价款三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33425元。


据了解,李某某系岳阳县某药房投资人,周某某系该药店质量负责人。2018年10月至2022年11月,李某某、周某某明知“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非正规途径获取的药品,仍从上线处分18次购进1800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共计花费37050元。


后二人在岳阳县某药房内以一瓶25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共计销售1779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销售金额共计约44475元。其中,李某某负责联系上线购进“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并向他人销售,周某某负责向上线汇款并收取快递,两人从中获利7425元。经相关部门认定,“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假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02药店因非法渠道购药被罚超821万,违反GSP处罚到个人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也有的因销售假药而获刑。日前,国家药监局也发布了5起药品经营相关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不少与药店相关,主要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渠道购药、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比如,从非法渠道进购药品被罚的有广东、安徽、重庆的药房和公司。


据了解,今年2月,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网店销售相关药品,其中大部分药品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或进货凭证。该企业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最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821.6万元,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此外,安徽阜阳市太和县某药房也犯了同样的错误。2024年4月,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线索,安徽省阜阳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阜阳市太和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无法提供合法购进渠道。


最终,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2.1万元,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被曝光的案例中还有一案在处罚时也追踪到个人,涉案的法人、负责人、销售员、开单房和质量负责人无一幸免。


2024年7月,根据日常监管线索,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计算机系统记录和药品销售票据显示,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将138单(笔)232种药品虚假销售给南通市某药房,实际未发生销售行为,且企业无法提供药品真实流向信息,相关药品流向无法查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2024年10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97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蔡某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和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销售员、开单员方某和质量负责人陈某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03因宣传不当被罚6万余元,时近年关药店注意合规经营


除了上述提到的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非法渠道购药等违法行为外,药店还需注意绷紧“宣传”这根弦。


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发布多批民生领域广告违法典型案例,多家药店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比如,11月26日,福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4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有一起药店发布违法广告被罚的案例。福建某药房在其经营网店上销售普通产品,发布含有“不再受高糖困扰”“防脱生发”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中含有“安全无副作用”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该药店发布的“xx祛痘膏”广告图片含有两个品牌的对比内容,涉嫌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涉嫌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63950元。


时近年底,多地也在密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日前,山东省菏泽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部分药品检查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开展药品购进渠道检查,严格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实施购进药品资质审核、验收入库管理等制度。重点关注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进货,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库外库”等违法违规购销、储存行为等情况。


同时,黑龙江省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以感冒药、退烧药、处方药等为重点品种,重点检查经营者相关资质证照、从业证书、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购货渠道是否正规、运输购进温度是否标准、进销存台账是否规范、处方药销售是否合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过期失效等情况。


年关时节,各地相关部门对于药品经营安全监管的专项检查会越来越多,对于广大药店人而言,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依法而行,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排查漏洞,合规经营。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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