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湖北黄石一男子在药店买了一盒伟哥。发现伟哥有假冒伪劣问题后,于是心生一计,一口气买了50盒。
事后,男子跟药店负责人协商,要求以假一赔十的方式,赔偿7.14万元的损失费。药店觉得对方知道药有问题,还故意购买属于恶意行为,并表示:拒绝赔偿。双方沟通多次后,没有达成一致,男子将药店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男子坚定地指出自己购买伟哥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自身的健康问题,并没有恶意购买的意图。他认为药店作为销售伟哥的专业平台,应该对所售药品的质量负责。 药店负责人则辩称,他们在销售伟哥之前并没有发现任何质量问题,而男子购买的50盒伟哥数量过于庞大,明显是有其他目的。他们认为男子是职业打假人,故意购买伪劣产品,企图通过索赔来牟取不当利益。
法庭上的辩论激烈而激动人心。男子提供了购买伟哥的收据和药品包装,证明自己并不知晓药品存在问题。他还邀请了一位专业药剂师作为证人,证明伟哥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
药店负责人则试图贬低男子的证据,指责他们可能篡改了购买记录和药品包装。他们还提供了一份药检报告,声称伟哥的质量符合标准。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男子购买伟哥的数量虽然较大,但并不能证明他有恶意购买的意图。同时,男子提供的证据和专业药剂师的证词也对药店的辩解产生了一定的质疑。
最终,法官判决药店以假一赔十的方式赔偿男子7.14万元的损失费,退还货款7140元。法官认为,药店作为销售伟哥的专业平台,应该对所售药品的质量负责,而男子购买伟哥的数量并不能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药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在此之后,相关部门加强了对药品质量的监管,并加大了对药店的执法力度,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来源:药店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