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政策: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
来源:刘贵祥: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此文系根据刘贵祥专委2023年1月10日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整理形成)《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商业银行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商业银行选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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