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以物抵债?

学术   2024-11-10 06:34   河北  



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以物抵债?




【解答】


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



【评析】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以物抵债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有观点认为,在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该规定启动第二次拍卖,不得径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条已赋予申请执行人在第一次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权利,且该权利与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精神并不冲突,应予准许。


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处置工作的流程越来越高效、灵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 9条的规定,不仅允许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还允许财产经拍卖流拍后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


由此可以看出,发挥财产处置程序的快速变现作用、实现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已成为主流共识。


允许申请执行人在网络司法拍卖一拍流拍的情形下申请以物抵债,能极大地提升司法处置的效率。


且二拍流拍后抵债显然较一拍流拍后抵债的价格更低,更不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因此,申请执行人在网络司法拍卖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的,应予准许。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



9. 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 日。

(2)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

(4)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5)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以及融资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强制变卖程序。

被执行人依照 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不予受理;被执行人就网络询价或评估价提起异议后,又依照 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的,不应准许。


本文来源:《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凌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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