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民法典实施后,除明确表示赠与外,父母对子女提供出资视为借款,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张小某与王小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李某系张小某的父母。在张小某与王小某婚姻存续期间内,张某、李某出资资助张小某、王小某二人购房及代偿信用卡款项共计200余万元,但未就出资款项性质作明确约定或表示。其后,张某、李某将张小某、王小某诉至法院,主张资助张小某、王小某的购房款及代为偿还的信用卡款项共计200余万元是借款,故而要求张小某、王小某共同向张某、李某偿还借款。张小某与王小某均认可其二人共同生活在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之中,且其二人并没有理性合理的消费习惯,表示经常透支信用卡却无力偿还,需要父母代偿。张小某认可前述款项是父母资助子女的借款,而王小某对此不予认可,其抗辩称张某、李某在支出购房款及代偿信用卡时并未明确表示是借款,故张某、李某与张小某、王小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200余万元款项应视为张某、李某对张小某、王小某的赠与,对于张某、李某的前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王小某并无证据提交。
本案所涉200余万元款项性质应认定为父母以帮助子女为目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张小某、王小某应当共同偿还张某、李某的资助借款。理由如下:(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对赠与合同的认定应高于一般事实的“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需排除合理怀疑,张某、李某对赠与的意思明确表示否认,因此案件所涉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在张某、李某否认200余万元出资款项具有赠与之意思表示而王小某主张款项系赠与且否认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应当由王小某就出资款项系张某、李某赠与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王小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李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王小某关于其与张某、李某之间系赠与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辩驳,法院不予支持。(3)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不宜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予资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父母对子女提供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给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案涉200余万元款项虽属于大额债务,但明显用于张小某、王小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二人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江必新
男,汉族,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第八届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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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合同卷)第182-184页,作者:江必新、张甲天。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原创文章一切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来源:专业规则价值 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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