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合同

文摘   2024-08-08 19:3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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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北海市海城区市政管理和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谢东波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沈四村西路 8 号

联系电话:0779-2097547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为稳步推进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改革,甲乙双方根据日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招标编号:)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运营服务质量标准》、《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甲乙双方经公平、公正、诚信、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服务范围

1、作业项目:乙方负责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作业服务的工作。

2、作业范围:海城区辖区内城乡硬底化道路 (含车行道、辅道、人行道、绿化带、小街小巷、乡村道路等区域)、“三无”小区、公共绿地、桥梁(立交桥)、道路以外建筑物退红线区域;按照道路可视范围内区域和“墙到墙”“红线到红线”的方式,确定综合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范围;道路路缘石、树篦、窨井盖、雨水口清洗;市政公用设施清洗;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洒水、冲洗(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95%以上);人行道清洗;沙滩保洁;农村保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清洗;交通护栏清洗;公共厕所管护、保洁;垃圾收集与转运;北海海城区海岸线,冠头岭至垌尾红树林的海域保洁作业;北海港内港船只停靠海面区域保洁作业;环卫设施设备的管护、更新等;特殊情况下的环卫保障等。

第二章 乙方服务作业事项

第三条 海城区辖区内城乡硬底化道路 (含车行道、辅道、人行道、绿化

带、小街小巷、乡村道路等区域)、“三无”小区、公共绿地、桥梁(立交桥)、道路以外建筑物退红线区域;按照道路可视范围内区域和“墙到墙”“红线到红线”的方式,确定综合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范围;道路路缘石、树篦、窨井盖、雨水口清洗;市政公用设施清洗;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洒水、冲洗(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95%以上);人行道清洗;沙滩保洁;农村保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清洗,道路保洁面积共计 12363453.37 平方米。

第四条 生活垃圾、混合垃圾(保洁范围内无主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废旧

电器、树枝、废弃土、洒漏物、石头砖瓦等混合垃圾、含农村、全区域卫生死角、铁路及明渠沿线、沙滩)收集转运,各转运站垃圾需运至乌家垃圾焚烧厂或政府定的处理厂,日生活垃圾垃圾清运量以 660 吨为标准。

第五条 环卫作业车辆和设施设备的管理、管护、更新,按规定配备足够设

施设备。环卫作业车辆、环卫设施配备的管理、管护、更新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公共厕所运管护、保洁。公共厕所日常管理,保洁清洗;公厕配套

设施设备(含公厕公益广告、指示牌等)的管护、更新与粉刷;公厕化粪池的清掏,粪渣清运。海城区辖区范围内市政公厕共 149 座,日均吸污量约 110 立方米。

第七条 交通护栏(含防撞警示桶、靠右警示桩、反光柱、人行横道警示桩、禁令标志)清洗。

第八条 道路两侧(含人行道两侧、地面)可见物(地面以上,3 米以下)

乱张贴、乱涂鸦小广告清除。

第九条 垃圾容器设置、管理(更新、管护、清掏清洗)。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的环卫保障:突发环卫应急事件或重大活动保障等环卫

应急保障;强台风、暴雨天气等自然灾害期间的环卫保障;传统节假日环境卫生整治等。

第十一条 负责对北海海城区海岸线进行保洁,作业范围自冠头岭至垌尾红

树林,海岸线保洁长度约 28.35 千米,保洁范围为海岸线往外 200 米,保洁面积约 5670000 平方米。按照一周一次的频次巡回保洁。

第十二条 负责对北海内港港池内水面上的垃圾、油污等进行清理打捞清理,对清理打捞出来的垃圾,需将垃圾清理到指定垃圾集中点的垃圾桶中。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配合做好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及甲方的考评、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乙方应积极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举报及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

第三章 服务作业和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作业形式:指作业时间、采用的方法(包括人工或机械作业方式)、程序、频率等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作业质量标准应达到《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运营服务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人员、设备投入要求如下:

1、乙方投入的作业人员、设备应达到招标要求规定的数量。

2、乙方所使用的车辆和机械等应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由乙方自行负

责。

3、乙方必须(承诺)租用甲方原有的车辆、机械设备、办公用房及场地,

租赁价格约为 6,680,739.61 元/年。具体租金金额经过第三方公司评估后确定,具体承租事宜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4、服务期内车辆设备投入约定:为了提升作业质量,乙方可根据实际作业需要拟定新增作业车辆清单,并报甲方备案,经甲方书面批准后由乙方负责购置车辆。

第四章 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本合同签订履行时间为:自日至日。

第五章 服务经费

第十九条 本项目服务费共计小写:),年服务费为(小写:)。中标单价如下:

(1) 一级道路综合清扫保洁单价:元/㎡;

(2) 二级道路综合清扫保洁单价:元/㎡;

(3) 三级道路综合清扫保洁单价:元/㎡;

(4) 农村道路综合清扫保洁单价:元/㎡;

(5) 公厕运营管护单价:元/座;

(6) 海域保洁单价:元/年;

(7) 农村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与转运(含转运站和收集站运营管护)单价:元/吨,以实际垃圾量计算;

第二十条 服务费包括员工工资、劳保、社保、公积金、福利奖金、税金、

人身意外保险及各种补贴,各种突击性劳动及日常加班费,各种工具材料费、燃料费、水电费,设备设施维修、更新费及折旧费、行政管理费等乙方经营所需的费用及合理利润。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该费用。在乙方违反约定使用服务费用影响环卫作业情况下,甲方有权停止拨付服务费用,并有权将服务费用直接支付用于环卫作业开支,不视为甲方违约。

付款方式:服务费由甲方按月核拨,每月服务费扣除考评扣罚款和其他应扣款项后支付给乙方,具体拨付时间为每月 20 日前拨付上一月份服务费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服务期内,甲方必须按服务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2、甲方有权组织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的定期检查考评,有权查阅、复制服务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但不得

干扰乙方的正常作业。甲方应将每月检查考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检查考评结果作为每月拨付给乙方服务费用的依据。

3、甲方有权协同劳动监察部门对乙方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服务合同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福利待遇。甲方不承担乙方因劳动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甲方以有偿出租的方式提供现有的环卫作业机械设备、办公用房、场地

等固定资产,乙方须全部承租甲方提供的环卫作业机械设备、办公用房、场地等定资产。

5、遇重大活动、检查和突击任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保障工作,乙须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6.甲方有权对乙方违法、违规作业进行制止,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停水、停电、收回出租的固定资产),终止本合同。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车辆人员移交的原则:项目期满后,乙方购买的且经甲方备案的车辆设备由三方认可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甲方一次性回购或由下一个中标方承接;乙方现有环卫作业人员原则由下一个中标单位全员接收,安排工作岗位,并明晰三方责任边界,实现环卫工人的平稳过渡。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服务期内,乙方有权获得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

2、乙方必须依照本合同规定的作业形式、作业质量标准及行业有关作业规

范、作业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服务作业项目范围、服务事项的工作。

3、乙方及其雇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乙方及其所雇用的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必须根据国家、省、地方和本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环卫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各项环卫作业规范、安全规范、质量标准,建立自身的运营管理机制和质量检查机制、实行自查自纠,并每月 28 日前书面向环卫专业管理部通报执行合同情况;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紧急事故的,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及时补救,并在 4 小时内向甲方及其市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报告。

5、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企业员工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应送甲方备案。若乙方员工发生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一切经济损失和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当月用工情况并把上月工资表报甲方留档。

6、乙方须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北海市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北海市同工种同岗位工资福利水平。

7、乙方不得采取压低员工工资或加大员工工作量以提高企业利润。乙方聘用的原北海市海城区环卫工人无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需解雇已接收员工的,需征求甲方意见。

8、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通知的相关作业会议,通报作业情况,完善作业措施,提高作业水平。

9、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和环卫专业管理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查文件和资料,以及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乙方不得阻挠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的突击任务,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

10、乙方必须对企业员工进行道德教育和工作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卫作业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经环卫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11、乙方应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作业能力,提高企业运营管理实力,保持、提高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并按时向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审查机构办理年检。

12、乙方有权对甲方人员在检查考评乙方作业质量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甲方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13、乙方不得将本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包、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分包或以变相租借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14、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北海市海城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章 质量考评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内,根据《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运营服务

质量标准》、《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甲方组织考评人员负责对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作业质量进行考评,并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卫专业管理部门的考评、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情况综合计算考评分数,按考核评分细则对乙方工作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如出现下列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并指派第三方临时接管乙方的服务项目,由此所造成的

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停业歇业;

(3)乙方作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4)在重大活动期间因保障不到位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5)其他重大、紧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服务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导致员工投诉、上访、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遇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经营服务期间,乙方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法院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乙方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五支付滞纳金,超过 3 个月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因客观因素、政策因素导致逾期付款,或甲方已向政府提交资金申请,但政府资金未到位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

1、在服务期内甲方有权按《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运营服务质量标准》《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的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处罚。

2、乙方需根据招标要求在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逐步完成设施设备投入。作业人员应经环境卫生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章 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他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善做好服务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章 特别约定

1.1.1

第三十二条 乙方承租甲方或政府指定单位现有的环卫作业机械设备、办公用房、场地等固定资产,该环卫固定资产明细详见附件。乙方一次性缴纳当年全部租金给甲方,乙方未支付的,甲方可从环卫服务费中扣除。租金约为 6,680,739.61 元/年,具体租金金额经过第三方公司评估后确定,具体承租事宜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涉及海城区资产的处置及出租要根据海城区资产处置

暂行办法、海城区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对承租的环卫作业车辆按期进行维修保养,办理安全年审,并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出现毁损或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对承租的作业机械设备按期进行维修保养,在使用过程中,机械设备出现毁损的,由乙方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乙方按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乙方租赁使用环卫作业机械设备、办公用房、场地等固定资产所产生支出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厕、转运站(收集站)、办公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等所有乙方管护范围产生的水、电等环卫作业需要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服务期满前 1 个月开始做移交准备,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乙

方所租用甲方的环卫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办公用房、场地必须全部归还甲方,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如乙方拒绝履行设备移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设备购置价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肆 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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