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栏目冠名商:中意财险
『周法』栏目中的案件常常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互为原告和被告。今天国家旅业网分享的案例,主角变为旅行社以及旅行社的员工。
是什么让在职7年的老员工最终忍无可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公司要求做合同以外的工作,能不能拒绝?
因拒绝做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被开除,能拿到多少赔偿款?
另外,如果各位旅业读者朋友有相关诉讼经历,愿意分享给更多业界朋友以起规避风险、交流经验的作用,欢迎后台私信“周法案例投稿”。感谢您的支持与分享~
频现变化的工作
被逼签协议停薪留职半年
归来调岗加被解聘
某年年末,周先生入职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旅行社。
周先生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周先生的职位为销售岗,在旅行社工作期间的工资构成为:底薪3500元(固定发放)+提成(根据业绩不固定发放);工资按自然月计薪,当月工资千次月5日或15日支付。
周先生在该旅行社一工作就是6年。但在工作的第6个年头,旅行社突然要求周先生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是,从当年的6月至12月对周先生停薪留职,旅行社不支付工资。并且,周先生称旅行社方威胁他说,如果不签署这份协议书,周先生就得辞职走人。
根据周先生的表述,当时正值疫情期间,就业环境差。为保住这份工作,出于无奈,周先生签署了协议,6月开启没有一分钱工资的居家办公。
同年10月月底,周先生接到旅行社的通知,自己将从11月1日起返岗上班。可当周先生回到岗位后工作了不到2个月的时间,12月底他的工作再次出现变动:周先生被告通知工作岗位从销售变更为客服。
周先生当初与旅行社签署《协议书》甘愿停薪留职近半年没有工资,为的就是能“留职”,可现在岗位也没有留住。如此之大的变动周先生自然是不同意的。
怎料,次年1月8日,周先生收到了旅行社发来的《解聘通知书》。《解聘通知书》上,旅行社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周先生不同意调岗,旅行社无其他岗位可调整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月12日解除。
周先生多少懂一些法律,他不认可旅行社所说的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理由,而且,他知道旅行社的这一行为是违法解除合约。每个工作岗位都有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用人单位要安排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应该取得员工的同意。用人单位随意安排职工做岗位以外的工作任务,员工有权拒绝,单位以此为由处罚员工是违法的行为。
周先生本就很是生气,怎料又遭遇旅行社明确拒绝为他开具离职证明。
周先生忍无可忍,最终将自己工作了7年的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支付6月至10月的工资3299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830元,并出具离职证明。
各执一词的说法
薪资2200元、停薪、丢饭碗三选一
是被迫签署还是自愿居家
庭上,旅行社辩称,此番做法是收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才做出的无奈之举。
旅行社表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行社自2020年2月起安排全体员工居家办公,自3月起按每月不低于2200元标准支付工资,后要求全体员工于2020年6月1日起返岗。但因有员工提出异议,认为返岗还按2200元标准支付工资不合理,故旅行社与员工协商,同意按2200元返岗的就依该标准支付工资,不同意的可以停薪留职。
有关周先生所说的被迫签订《协议书》,旅行社主张周先生是自愿签署的,不存在不签协议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同时,停工留薪期间员工不需要居家办公,旅行社对周先生的说法不予认可。
而有关周先生11月返岗上班、12月调岗为客服、次年1月发》解聘通知书,以及旅行社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说法,旅行社予以认可。
根据双方自认及现有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周先生和旅行社的说法存在相左的情况,且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因此,对周先生有关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旅行社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结合上述情形,法院认定旅行社是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根据周先生和旅行社双方一致确认的工资构成为底薪3500元(固定发放)+提成根据绩不固定发放),周先生要求旅行社依照他的社保月缴费基数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每月应发工资数额无事实依据。因此,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双方有关相应期间周先生工作情况的自认,以及旅行社支付给周先生的工资等情况予以核定。
另外,因为双方一致确认旅行社未为原告开具离职证明,法院不持异议,周先生诉请旅行社出具离职证明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旅行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5日内支付原告周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46.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原告周先生出具离职证明,驳回原告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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