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栏目冠名商:中意财险
公司为答谢客户,会组织全家免费旅游。
但在旅游过程中,如果不慎发生意外,组织者该负责吗?旅游公司、旅行社、景区、保险公司等主体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本期周法,国家旅业网将同『周法』栏目冠名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首家中外合资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起带各位读者梳理案情。
意外身亡
乘游船踩空跌落夹板酿身亡
家属一口气起诉多个相关方
去年7月,赵先生为答谢长期支持他的钱先生以及其他28位客户代表,决定免费组织这28位客户一起去旅游。赵先生与本地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为钱某等28人提供“全景江南”纯玩大巴5日游的旅游服务,承接方为接地旅行社。
旅游公司保险公司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去年一整年,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50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2万元。地接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去年2月2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2万元。
游玩期间,钱先生跟大家一起在风景区乘坐游船。在游玩过程中,钱先生不慎踩空,从二层甲板楼梯跌落至一层甲板,造成头部受伤。
意外发生后,赵先生及时发现并协助送医抢救,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不幸的是,60岁的钱先生被送医后,终因治疗无效而去世。
事后,赵先生协助钱先生的家属,与旅行社和景区沟通处理医疗费及后续问题。就景区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后,钱先生的家属与风景区管理处签订《协议》一份。
原本以为此事可以做结, 但钱先生的家属回家后观点转变。他们认为,钱先生是在赵先生的组织下,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并由接待地旅行社提供服务。是三者提供的服务未保障钱先生的人身安全,未尽到义务,最终导致本次悲剧的发生。因此,赵先生、旅游公司、地接社应共同承担责任。
钱先生的家属将三者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谁来担责
多方互相推诿责任
各有各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于,赵先生和旅行社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庭上,赵先生表示,在自己既不是旅游经营者,也不是旅游辅助者,在事故中也并不存在过错,没有成为被告的理由。自己组织免费旅游只是为了答谢客户,他应尽到的义务只限于挑选具有资质的旅行社及旅游景点,并向旅行社支付相关费用、签署旅游合同、购买保险等一般注意义务。
赵先生主张,该活动都是客户自愿参加的,并非强制性,参团客户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自己对行程开始后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再关联,该义务已经转移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者。
此外,造成悲剧发生的原因,是钱先生自己在游船上下楼梯时没有抓扶手,踏空跌落摔伤的。有扶手却没有抓扶,景区的游船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钱先生伤亡的直接原因。而赵先生是组织者、参与者,他组织旅游的行为与钱先生的伤亡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并且,事故发生后,赵先生协助送医抢救,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协助钱先生的家属与旅行社和景区沟通处理医疗费及后续问题,其已经完成了其一般注意义务。
旅游公司辩称,公司并没有作出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接地旅行社辩称,旅游公司与接地旅行社是旅游服务者,景区是旅游辅助者。此前,钱先生的家属已经和景区达成协议,景区已经进行赔偿,不应该再向旅行社主张权利。而且,是景区船只未做安全防护施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钱先生的死亡,应该是景区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已经年满60岁的老人,钱先生在乘坐游船游览时,在没有家属陪同的情况下在游船上随意走动,下楼梯跳板没有扶好扶手,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钱先生自己踩空楼梯是致使发生意外的根本,因此,钱先生应该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景区作为管理者,提供的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景区已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在计算受害者损失时应当扣除。
最终宣判
不能苛责旅行社提供保障服务
应该有合理的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本地旅游公司和接地旅行社均为旅游经营者,实际提供旅游经营服务的是接地旅行社,钱先生死亡事故是意外事件。接地旅行社作为旅游实际组织和实际服务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同时,也不能苛责旅行社提供超出其经营能力和客观可能性的安全保障服务,应该有合理的限度。尤其是老年人自主参加较为便宜的团队游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能苛求旅行社提供一对一的全程陪同照看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一二层甲板之间的楼梯下到一层甲板时,应具有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而钱先生在在没有家属陪同的情况下,走到楼梯口时未抓扶手且突然回头导致踏空摔下甲板,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与钱先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钱先生应该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钱先生的家属虽然主张赵某、本地旅游公司对于钱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赵先生、旅游公司对这一主张不予认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景区作为涉案游船的管理者、经营者,应该为游客提供不具有安全风险的旅游设施、采取足够安全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而案涉游船的设施存在不安全风险隐患,导致钱先生摔下楼梯后,头部碰撞在未采取安全防护的设施上,导致钱先生的死亡。因此,景区的行为存在过错,与钱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接地旅行社作为案涉旅游活动的地接社,在钱先生等游客游玩时负有安全提示告知义务。但旅行社没有举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相关义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接地旅行社尽到了安全提示告知义务。因此,接地旅行社的行为存在过错,与钱先生摔下楼梯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对钱先生家属所主张的损失,由接地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接地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故对于接地旅行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钱某家属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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