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半价退款赔25万?飞猪不担责 | 周法

旅行   2024-11-06 18:51   北京  

周法栏目冠名商:中意财险

旅行还未开始,游客对旅行社的报价存疑导致双方没签署合同。由于协商未果,旅行社单方面通知游客终止合作,以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退还游客的全部钱款。

游客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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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价退款

质疑存价格欺诈拒签合同

遭旅行社“半价退款”

邢先生和妻子李女士计划利用假期带上孩子赴俄罗斯,来个一家三口的旅游。邢先生和李女士通过飞猪平台找到北京达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美国际旅行社),先行支付了58800元钱款。

在名为“邢先生俄罗斯之旅8.2-8.10”的微信群里,达美国际旅行社的工作人员陈某发送《达美旅行定制旅游服务协议》电子版,请邢先生和李女士核对后打印并签字,扫描回传。

在邢先生看来,合同内的酒店价格远高于正常价格,他怀疑旅行社涉嫌价格欺诈,并且,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也不是北京市旅游委制定的标准合同。因此,邢先生拒绝签字,内要求达美国际旅行社将消费项目价格列明。

此后,双方的交涉未能达成一致,邢先生不认可合同内容。达美国际旅行社的另一名工作人员赵某在该微信群内发:“不好意思,我司终止跟您的合作”“终止一切合作”“结束与邢先生的合作”“操作退款”等内容。

按照道理,双方没签署合同,行程也还没开始,且还是旅行公司方面提出的终止,应该退回全款。可邢先生一家收到的退款费用,只有全部费用的一半

赵某在群内发送退款相关内容:以下是您团组已产生相关费用包括预定项目已产生成本以及我司合理收取的服务费,请知晓,可退费用为:25723元。疑似产生的费用(如后期核实未产生费用,将会进行二次退款):酒店:加床+早餐:2027元。合计:33077元。合计收款:58800元。目前可退:25723元

邢先生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将达美国际旅行社、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飞猪公司)、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淘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宣判

未签合同何来服务费?

旅行社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邢先生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是,判令三家公司连带退还已支付的31805元并承担实际退还之日前的逾期退款利息。同时,邢先生还要求判令三家公司向邢某连带支付单方终止服务赔偿金58800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连带支付3倍赔偿款176400元

对于邢先生的诉求,达美国际旅行社辩称,是邢先生对双方协议的内容多次多处提出异议,不同意签署协议。因此,达美国际旅行社才出于无奈,告知邢先生如果他不实际签署协议,双方只能解除合同关系。

达美国际旅行社表示,后来邢先生和达美国际旅行社双方经过再次商议,最终达成一致,同意将原定制游,也就是包价旅游合同,变更为机票、高铁票、签证、游船票及酒店的代订协议。目前,相关代订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旅行社理应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不能退还邢先生及其家人的全部费用。

此外,后来是由于邢先生一直没有确认收款账户,导致达美国际旅行社没能成功退款,所以旅行社不应该支付退费利息

对于邢先生的诉求,淘美公司表示不同意。淘美公司主张,自己并非合同的当事方,不应当承担合同义务。

飞猪公司则表示,自己并非适格被告,飞猪网的经营者是淘美公司,而非飞猪公司。

法院认为,达美国际旅行社在未与顾客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就收取服务费并进行预订操作的行为,产生无法退还的费用成本是由于达美国际旅行社管理不规范所导致,应由旅行社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邢先生与达美国际旅行社因价格和合同条款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认为其存在欺诈行为。但由于邢先生没能举证证明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因此,邢先生要求达美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三倍赔偿款1764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淘美公司、飞猪公司与邢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邢先生也未举证证明淘美公司、飞猪公司对于本案诉争纠纷存在过错,所以要求上述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北京达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邢先生退还服务费318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驳回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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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不盲
编辑|Ast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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