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看着水中畅游的鱼儿
竟不顾法律后果进行非法捕捞
低投入、高回报
让少数人铤而走险偷偷摸摸干起
“电、毒、炸”等违法勾当
这些行为不仅会对
渔业资源造成直接的损害
影响生态平衡
并对渔业生产安全造成影响
结果可想而知
严抓、严打
轻则罚款、重则入刑
看看这场公庭审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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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宁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某、于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邀请在宁天津市人大代表、宁河区政协委员、部分局机关与乡镇相关负责同志及群众代表现场观摩旁听庭审。
该案中,被告人石某、于某二人为非法牟利,共谋雇佣于某、魏某等六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在滨海新区黄港水库一库非法捕捞银鱼共4044公斤。另石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江区以电捕鱼禁捕工具捕获鲤鱼共2200余公斤、白鱼8公斤。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组织引导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八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
“因为自己法治意识的淡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多名被告人深刻反省了其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法庭当庭宣判,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缓刑,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近距离旁听法院开庭全过程,受益匪浅,不仅发现了环境资源管理中的问题短板,同时也对审判过程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对今后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未来将进一步强化职责履行,以实际行动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贡献力量。
“生态共享法庭”是宁河区人民法院在创建环境资源法庭过程中的创新举措,此次审理是“生态共享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生动体现。近年来,该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了以七里海湿地为中心,蓟运河、潮白新河、永定新河、还乡新河、北京排污河五河共治的环境资源治理新局面,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为打造“大水大绿大美”的生态宁河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非法电鱼危害有多大呢?
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跟法官一起了解普法知识吧!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物的产卵场、索场饵、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方法”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记者 高锴
通讯员 张慧娟 张芳
编辑 朱燕
审核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