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的审理
关系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家事纠纷的妥善解决
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能够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召开了主题为“全力打造‘枫桥式’家事审判法庭,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以来该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王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2021年,二人协议离婚,两个儿子均由王某抚养。2024年的一天,李某以探望婚生子为由,来到王某家中并拒绝离开。之后,李某又数次对王某母子进行恶意骚扰,比如,破坏王某家中物品、不让小儿子去学校,等等。经王某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李某有所收敛,但时间一长,故态复萌。王某不堪其扰,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依据王某的申请,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进入和接近王某及王某家属的住所。在出具该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承办人认为,因李某系无业人员,无固定住所和经济来源,对王某的生活仍然存在现实的威胁性,遂对王某和李某进行了案件“回头看”,并对双方进行了再一次调解,至此案结事了,从根源上解决了王某面临的人身威胁。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2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张某给付孙某彩礼30万元。2022年,二人登记结婚,而婚后不到3个月,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执并分居。分居后1个月,张某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孙某不同意离婚,因此法院未准予判离。2024年年初,张某再次提起诉讼,孙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用部分彩礼支付了部分婚礼费用,购置了家庭使用的家用电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张某与孙某共同生活3个月,除已用于婚礼及共同生活支出的剩余彩礼,应按比例予以返还。
法官介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未登记但共同生活;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已登记已共同生活,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子女赡养起纠纷 法庭调解愈亲情
王某现年76岁,与已故丈夫张某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张某一、张某二和张某三。王某上了年纪,又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迫切需要子女照顾。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二和张某三支付赡养费并承担照顾责任。
法庭调查发现,王某的赡养问题是由于子女间的矛盾导致的。2017年,王某与三名子女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约定三名子女轮流赡养王某,每人负责一个月。可是,2023年年初,三名子女对赡养问题产生分歧,而且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庭审中,张某二和张某三表示,王某每月的退休金和拆迁补偿足以覆盖其日常开销和医疗费用,而自己经济条件欠佳:张某二退休金较低,张某三失业无收入,还需抚养孩子,因此无力承担额外的赡养费。但是,他们愿意按月轮流照顾王某。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意识到,如果直接判决,可能无法真正解决王某的赡养问题。因此,承办人组织双方在王某居住处进行调解。最终,王某与三名子女签署了调解协议,三名子女同意继续轮流赡养王某。至此,王某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记者 赵鑫
通讯员 周紫荆
编辑 邢亚楠
审核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