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 一定要看这本书→

时事   2024-12-13 22:06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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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

通报了三年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概况

并发布多起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01
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

近年来,随着我国用工制度不断发展,劳动者就业选择渐趋多样,工伤事故亦呈现出多发趋势。工伤保险作为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获得救济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是宪法规定国家“加强劳动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人民法院能否妥善化解工伤认定纠纷,不仅关系到伤亡职工的个人权益,更对改善民生福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意义深远。

数据显示,2021至2024年上半年期间,市一中院共审结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45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由于劳动用工形态愈发灵活,不同工种所处的职业环境和风险差异巨大,导致工伤认定的事实往往错综复杂。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常常各执一词,纠纷化解难度极大。

02
多管齐下保障司法公正

为有效应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复杂性,市一中院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方式,多维度发力,全力保障司法公正。

首先,组建专业审判团队,通过审研互促、联动交流的方式,推动工伤认定纠纷审判朝着专业化、标准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这些专业法官不仅精通法律条文,还对各类行业的用工特点、劳动风险等有着深入了解。他们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精准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坚持依法认定、保障及时的原则。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力求在保障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避免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而承受过重的负担。

再者,将监督与支持贯穿行政审判全过程。全面审查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司法建议、庭审观摩等为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庭审观摩,通过真实案例的展示,直观地传授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工伤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最后,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协同多部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注重挖掘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推动工伤认定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和广泛宣传,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他们在劳动用工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市一中院通过发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展示了其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创新举措,传递出坚定维护劳动者权益与法治公正的决心,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法治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市一中院也将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货车挂靠经营,出了工伤由谁担责?





















在货运行业,个人挂靠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对外经营大型货运车辆的现象较为普遍。在这种挂靠模式下,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通常不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往往充满艰辛。

市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便是典型代表。案外人张某将其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并雇佣王某驾驶该货车。

在2021年9月的一次运输途中,王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宝坻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且某运输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运输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其辩称与张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明确约定公司仅为车辆登记车主,不负责车辆经营管理,与司机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与运输公司无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运输公司与张某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案例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该判决明确了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被挂靠单位的法定工伤保险责任。


“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如何界定?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市一中院审理的胡某案为此提供了清晰的界定标准。

胡某是蓟州区某村村民,在某服务中心从事环卫工作。2022年9月,胡某下班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宝平公路南行至仓桑路右转,西行经过袁家岗村路口后,前往尤古庄镇某小学接其外孙放学,在接完孩子返回行驶至袁家岗村路口欲拐入村内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3年8月22日,胡某向蓟州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蓟州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服务中心不服,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综合考虑其下班路线图,其所走路线并未超出合理路线范畴。因此,蓟州区人社局认定该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概念的合理解释与把握。将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合理活动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



认定“视同工伤”为何要从严把握?






















2022年4月4日下午,赵某乙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经理请假后回家,4月5日8时21分被120救护车送到宝坻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当日8时5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4月27日,某工贸公司向蓟州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蓟州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认为赵某乙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7月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赵某甲不服,诉至法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立法目的看,视同工伤已是对职工权益的扩大保护,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乙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虽然赵某甲当庭陈述4月5日7时左右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时赵某乙仍在工作,但该陈述与蓟州区人社局提交的相关证据不符且缺乏直接证据证实。因此,法院对赵某甲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蓟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此案例明确了视同工伤情形应从严把握的原则。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避免过度扩大化解释,既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记者 范文澜

通讯员 仇维 陈含黎

编辑 王娟

审核 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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