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没有主人看管的小狗
属于遗失物吗?
可以据为己有吗?
前不久
津南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王某(化名)到某小区办事时,在一楼栋门口发现一只独自“散步”的小狗,从外观即能辨认这只小狗是名贵犬种。王某见小狗无主人看管,便跟随小狗进入楼道内,用衣服裹住小狗后将其抱走。
事后,民警接到报警称失主家中小狗自行出户后丢失,经调取监控发现小狗被王某抱走。民警电话询问王某事情经过和小狗去处,王某称已将小狗放走。民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未陈述实情,故前往其住所处查看,在其屋内发现小狗,确认是报案人丢失的犬只。
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盗窃,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小王对处罚决定不服,主张其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而非盗窃,向法院诉请撤销处罚决定书。
津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具有能够自行活动的特点,案发时案涉犬只在小区内主人家所在楼栋门口活动,不能视为其主人已丧失占有,不能认定其为遗失物。王某跟随犬只进入楼道内并采取包裹掩盖的方式将犬只抱离小区,主人报案后王某不如实陈述事实,仍将小狗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实施了秘密窃取犬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盗窃行为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将被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 范文澜
通讯员 董怡然 刘一迪
编辑 王娟
审核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