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视角丨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最新法律规定和应对建议——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视点

职场   2024-11-12 20:32   上海  


 第一视角 

2024·11·12

本文将在对《条例》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比《监察法》《处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在现有法律环境下的应对工作提出建议。


前言

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及监管体系,在法律适用上,难免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之中。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首次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明确纳入公职人员范围,随后陆续出台了《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处分法》”),强化了对国企管理人员的监管,但是仍有较多问题不够细化,“落地”困难。


2024年9月1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开始实施。《条例》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部分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管及处分等事项做了细化规定,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法律要求。本文将在对《条例》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比《监察法》《处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在现有法律环境下的应对工作提出建议。

1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和《条例》的功能定位



在分析《条例》的具体内容之前,先对近几年陆续出台的法律规定进行简单概述。


从《监察法》、《处分法》以及《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监察法》的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处分法》的上位法是《监察法》,而《条例》的上位法则是《处分法》。因此,如【图1】所示,《监察法》、《处分法》和《条例》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层层递进的法律体系。

【图1】

需要提示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也有关于处分的相关规定。但在监管体系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是党纪处分和组织处分,这与《监察法》、《处分法》中规定的政务处份,以及《条例》中规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存在差异(具体请见【表1】),属于不同“谱系”下的规范。虽然《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等方面,存在同样的管理目的,但总体而言,对于《条例》的理解,需要厘清不同规定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适用条件,详见下表:

【表1】

2




《条例》主要规定的整理



(一) 处分主体


如【表1】所示,政务处分的处分主体是监察机关,而《条例》中规定的处分主体是任免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问题在于,实操中国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约主体(即用人单位)和任免机关、单位未必是同一主体,当二者不一致时,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处分依据?如上级任免机关作出了开除处分,用人单位能否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具有相对性,显然,这一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的法定理由。对此,《条例》第14条规定,“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处“依法解除”如何理解?对比《政务处分法》第26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二者表述存在微妙的差异,“依法解除”和“应当解除”显然性质截然不同。从法律位阶角度来看,《政务处分法》与《劳动合同法》属于同一位阶,二者冲突时,可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角度,直接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但《条例》位阶低于《劳动合同法》,此处“依法解除”应指的是依《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若任免机关与用人单位不一致时,显然任免机关的开除处分不能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故需要通过规章制度进行转化,即将开除处分对应情形内化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上级任免机关作出开除处分,用人单位亦可同步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


(二) 处分对象


关于处分对象,《条例》第二条做了明确规定。从内容来看,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同,考虑到《监察法》与《条例》的关系,我们理解这体现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认识的一致性。

问题在于,“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要如何认定。如做广义解读,“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的范围极广,甚至存在“只要是国有企业员工,都能符合要求”的戏谑之言。因此,《条例》对于如何正确认定处分对象并未给出明确的解答。


其实,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做出了一定的范围限定。我们理解,在实际适用《条例》的过程中,同样可以参照下述释义内容。

(三) 处分措施


在处分措施方面,《条例》延续了《处分法》的规定,设置了六种处分,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处分的期间以及处分的后果也相对较为近似。我们在【表2】及【表3】中进行了相应整理。


【表2】《处分法》


【表3】《条例》


结合《处分法》与《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和处分措施来看,两者之间存在较多重叠,《条例》依据《处分法》制定,一定程度上是《处分法》的“国企版”。因此在理论上,可能出现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个主体拥有处分权限的情况。对此,《处分法》第16条明确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明确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但另一方面,在违法行为的种类,以及特别条款方面,《条例》和《处分法》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对违法行为种类的规定方面,由于《条例》的规制对象不再是宽泛的公职人员,而是被限定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此《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3




《条例》实施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条例》虽然在《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相关规定,但是其仍然未触碰到一直以来的遗留问题——监察类规范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相关规范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化解。


具体而言,一方面,发动处分措施会引发涉及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方面的效果,可另一方面,此种效果应如何与劳动法相关规定衔接并无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不可避免将在实务操作中引发争议。如【图2】所示,我们将核心冲突内容进行了整理:

【图2】



以“辞职限制”为例,经案例检索发现,部分法院认可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辞职的有效性。例如,针对“违纪调查期间不得辞职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在(2021)沪02民终1916号判决,以及(2023)辽02民终3399号判决中,上海二中院及大连中院都做出了“辞职无效”的判决。


又例如,关于“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这一问题, 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8318号判决中,认定调查期间不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当。


在上述案例涉及到的问题之外,例如不宜履职期间的岗位及薪资安排、开除处分叠加解除劳动情况下裁审机关的认定等问题,仍有待观察。


结语

——《条例》实施后的实操建议

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来看,《条例》的实施带来了更多的法律工具,但由于处分与劳动关系处理之间的关系仍未得到厘清,结合《条例》以及在其之前已经开始实施的《监察法》《处分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有必要在规章制度设计过程中,将“党纪”、“国法”、“内规”融合,通过外规内化,实现员工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优化现有制度规定,区别“党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普通人员”,明确范围,分级分类管理;处分措施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结合《处分法》《条例》明确的违法行为对现有违纪行为进行优化整合;同时将处分措施对应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变更体现在劳动合同约定中,避免后续争议风险。


声明:本文来源于法眼蓝白,作者/木利丽、徐肖天,文章仅作分享,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若涉及版权等问题,敬请后台联系我们处理。


年度重磅活动 点击图片报名


-End-

往期精选(点击图片阅览)

第一资源2024人服产业全景图(2024年11月版)

化茧成蝶·共启未来——2024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行业论坛暨第一资源HRO排行榜发布

在游中学 在行中思——2024第一资源海外游学营·新加坡

第一资源专访希尔顿集团大中华区及蒙古人力资源副总裁王晓蓉:百年酒店企业历久弥新的秘诀——希尔顿集团的变革与实践

2024猎头行业发展大会(第五届)暨第一资源猎头行业排行榜发布

第一资源百强榜深度访学营第七季大盘点

2024第二届人力资源服务业产教融合活动暨第一资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发布

“上海·嘉定人才港”正式启用!第一资源首批入驻!

关于第一资源

<向上滑动>

第一资源,成立于2007年,致力于推动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进步,成为最有价值的人力资源产业服务平台。总部坐落于中国首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核心园-上海人才大厦)。

旗下有八大品牌:第一资源融媒体、《第一资源》杂志、第一资源会展、第一资源智库、亚太人才管理协会、第一资源产业园、第一资源研究院、第一资源商学院;

可链接八大圈层:媒体圈、机构圈、HR圈、园区圈、投资圈、院校圈、法务圈、财税圈;

主营三大业务:媒体业务、园区业务、HR职业发展中心。

第一资源每年在全国多个城市,策划举办专注于人力资源领域的高峰论坛和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涵盖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半导体、新能源、汽车、在线新经济、酒店餐饮、消费零售、金融、航运物流等10大产业。并连续多年发布中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百强榜、人力资源细分行业相关榜单,发布调研报告和人力资源产业园白皮书等。分别服务于政府、产业园、国企、民企等4种类型大中小企业主、高管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士;服务包含外包、猎头、HR 软件、测评、培训、咨询、福利等16个细分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专业人士;并与全国26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第一资源
第一资源,2007年成立,中国领先的人力资源第三方媒体、产业服务平台。我们通过线下活动、杂志、新媒体等服务,每年为50万+企业HR提供学习与分享平台,直接or间接的人力资源从业者受众超过30万人次/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