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券秒变“抵赖券”?消费路上,这些套路需留意

政务   2025-01-21 15:51   上海  

过了腊八就是年,蛇年春节将至,各位小伙伴是否已经开始置办年货买买买?顺应大家的消费热情,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年货节主题活动,线上发放各种电子优惠券、折扣券,设置的各种满减、秒杀、跨店折扣、限时抢购等活动更是层出不穷。

然而,部分无良商家却趁机“挖坑”,为看似优惠的消费券背后埋下消费陷阱,消费者踩坑的情形屡见不鲜且五花八门,一旦商家违约、侵权,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也异常艰辛。

采买年货之前,大家不妨先阅读这篇“防套路”指南,在享受购物狂欢的同时也能擦亮眼睛,增强维权意识,过一个欢乐喜庆、安定祥和的春节。

小章在某电商平台看中一款价值2,000元的洗脸仪,于今晚8:00发售。恰逢商家举办店庆活动,推出50元购200元优惠券活动,优惠券适用店铺所有商品。原价2,000元的洗脸仪叠加优惠券后只需1,800元便可获得,小章赶紧拍下优惠券链接,并早早地蹲守在手机前,准备开售时间一到就掐秒拍下自己心仪的洗脸仪。然而,洗脸仪的火爆程度远超想象,刚开售就被抢购一空,小章特地花50元购买的优惠券没用上,能申请让商家退款吗?

法官说法

电商平台活动期间,商品脱销的情形十分常见。消费者在参与商家的优惠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优惠活动的使用方式和期限,同时结合商品的畅销热度及活动力度来判断购买优惠券后可能面临商品脱销等经济风险。案涉优惠券并非适用于某个特定商,小章虽然没有买到洗脸仪,但仍旧可以用消费券参与店铺其他商品的优惠,优惠券的使用并未受到影响。除非消费者能证明商家存在违约、欺诈等行为,否则一经购买,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即成立有效的购券合同,消费者的购物行为与购券行为两者是相对独立的,小章不能因无法买到心仪商品而退还优惠券给商家。当然,如果优惠券是商家对此有义务退还消费者因购券而支付的相应款价。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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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黄在某咖啡品牌小程序上购买了会员卡,卡上注明赠送10张“全场5折”的饮品券。准备使用时,小黄却发现小程序上设置了隐形使用门槛,店内只有很少部分饮品可以使用五折券。深感上当受骗,小黄要求商家退款,却被商家拒绝,并告知会员卡的使用说明中已经写明饮品券的适用情况,小黄打开手机,才发现会员卡购买界面的最后一行附了链接,点进去便能看到其中详细列明了饮品券不能适用的商品,近50种。小黄能成功让商家退款吗?

法官说法

会员卡的福利赠送内容是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参考因素,商家故意采用附链接等不明显、缩小字体或易引起歧义的提示说明的方式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将被视为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需承担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在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理解产生偏差时,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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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小周逛商场时路过一家连锁烤鱼餐饮店,看到商家张贴在店外的宣传海报上写着“限时充值,三斤烤鱼可享七折优惠”。爱吃鱼的小周当场就拿出手机扫了海报上的二维码并购买500元消费金。第二天,小周就带着家人来到该烤鱼店就餐。结账时,小周要求使用消费金支付,店员解释说,每次就餐只能用消费金抵扣一斤烤鱼的价格,剩下的消费金额并不享受七折优惠且需单独支付。也就是说小周购买的消费金需要分三次使用,且每次只有一斤烤鱼能享受到七折价格优惠。商家还提醒小周,消费金的使用时间限定在购买消费金后的一个月内,过期作废。小周提出,宣传海报上并未详细说明,要求退还剩余消费金的金额,被店员当场拒绝。小周能要回剩余的消费金吗?

法官说法

个别商家故意通过歧义性或片面性的宣传吸引消费者眼球,让产生误解的消费者进行购买消费,但商家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或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足以引发消费者误解的,属于虚假宣传,小周可以向当地消协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未使用的充值消费金,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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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商家的营销手段五花八门,

让消费者眼花缭乱,

其中混杂的无良店家更是让人防不胜防。

若是作为消费者不幸一脚踩进“坑”,

也千万别慌张,维权小贴士请收好~

维权小贴士

第一步:保存证据。截图保存购买消费券、优惠券等页面以及活动使用规则,留存交易记录和商家沟通记录,确保后续维权有据可依。

第二步:及时沟通。若遇到无法享受优惠的情况,消费者可在第一时间与商家或平台进行沟通,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要求商家进行更换或退费。

第三步:理性维权。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可通过电商平台的投诉渠道或拨打12315进行举报,若造成的损失过大,可将上述证据准备好起诉至法院进行维权。








姚佳颖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本期作者

(本文图片由即梦AI生成)

文字:姚佳颖

责任编辑:黄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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