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如火如荼开展的营商环境舞台上,每一份合同的签订都承载着双方当事人的期望与承诺。然而,现实往往复杂多变,当各方均期待对方先行履行义务,合同又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时,该如何裁判以确保交易的公平与效率?这时,“同时履行判决”便如同一把精准的法律标尺,为双方权益的平衡、交易秩序的维护及防止程序空转,一次性解决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并作出同时履行判决。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被告上海设计公司联系原告孙某,由被告提供面辅料,孙某代为加急加工一批服装,并约定该批次8款服装加工费共计85,095元。原告遂进行加工。
加工完成后,原告向被告交付该订单项下2款服装,因2020年双方合作中被告存在多次拖延付款情况,故原告要求此次订单项下其他6款加工费款到交货,而被告担心付款后原告不发货,一直拒绝付款。
双方涉诉,原告孙某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订单项下服装加工费85,095元。
被告上海设计公司辩称
👉第一,原告未向被告交付约定的成品,其已构成违约,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该部分加工费;
👉第二,原、被告此前合作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均约定付款方式为先交货后付款,从未达成先付款后交货的合意,此为原告明知的交易惯例,即使不按交易习惯,也应同时履行,故原告以拒交货物来要挟被告先付款的要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中,被告上海设计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2月签订的服装加工订单,退还面辅料并支付违约金等损失。
被告上海设计公司认为
被告对12月订单的成品初验后,多次向原告催交成品,原告仅交付2款,其余拒绝交付,反以“必须收到全额加工费再交付成品”为由拖延交付。被告认为原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故要求解除其与原告之间的加工订单。
针对被告反诉,原告孙某辩称
👉第一,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均已实际履行,原告已完成订单项下所有加工服务,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第二,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服装加工材料均已用于服装制作,返还材料已无实际履行可能,系因被告拒绝提货才造成该批服装仍在原告处;
👉第三,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因被告在之前合作中多次拖延付款,故原告在此次订单提货时要求先付款后提货。
人民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订单能否予以解除?如不予解除该如何继续履行?
关于订单能否解除,法院认为,首先,从订约情况来看,在案证据证明双方在微信沟通过程中,只对12月订单项下加工标的、数量、单价达成合意,对交货期限、付款时间两项合同要素均未达成合意。其次,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庭审中自认,原告已基本完成该订单项下所有服装的加工,只剩吊牌和包装工作还未完工。原告未按时交货的原因并非未按时完成加工,也非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交货条件,而系双方对付款方式未达一致,且被告在之前合同履行中存在拖欠加工费的情形。最后,本案为服装加工订单,原告在被告初次验收时已完成加工,被告交付的面辅料均已加工成成品服装,如被告急于向案外人交货,应向原告支付加工款,如收货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可再行主张整改、重做、减价等权利,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加工款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解除订单的理由。另被告作为定作方,有销售成品服装的渠道,由被告收取服装进行处理更有利于实现该批服装的最大价值。故对被告关于解除12月订单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不予解除的认定,该订单需继续履行。关于订单如何继续履行,法院认为,被告虽未在本案中对继续履行该订单提出要求原告同时履行的反诉主张,但提出了相应的抗辩意见。从定作合同的特征来看,定作方对加工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检验系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未经交付检验便要求支付报酬势必将定作方置于弱势地位、有失公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付款方式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先支付加工费才交货的主张既无约定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原被告之前的交易习惯以及被告的违约付款行为,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对于付款、交付期限不明时应同时履行的规定,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应在被告支付该订单项下加工费的同时,向被告交付该订单项下成品服装。
鉴于原告在订单的履行中存在部分服装质量返修的事实,对相应的加工费主张予以调整。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支付订单项中已交付2款服装加工费7,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支付2021年12月订单项下未交付的6款服装加工费68,355元,原告(反诉被告)孙某应当在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该笔加工费的同时履行交货义务,任何一方就本项判决项下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罗 欢
商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
主审法官
姚佳颖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本期作者
在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债务,被告以同时履行进行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均未有明确规定,如果简单驳回原告诉请,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不能实质解决纠纷。同时,因被告未就此提起反诉,简单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则有违“不告不理”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同时履行判决制度,对其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及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履行判决制度赋予了原被告双方均享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判决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应在履行自身义务后方可申请执行,将实体判决与强制执行进行了有效衔接,不仅有利于破解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困境,也能避免程序空转,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
因此,在涉双务合同纠纷中,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对等义务,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如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未提起反诉的,或被告直接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均可依据该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同时履行判决。
法条链接
文:姚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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